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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诉讼中应该怎样举证?

网络借贷诉讼 2018-05-16    人已阅读
导读:在P2P网络借贷中,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应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具体,P2P网络借贷诉讼中应该怎样举证?针对于此,律师事务所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去了解一下!

  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起诉的处理

  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划款系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且借条已经灭失的情形,应由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举证不力的,则被告之抗辩不能成立。但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借贷事实并不立即被推翻,而是对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由原告承担,原告须进一步举证。

  给付事实与借款协议出现问题

  (1)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2)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

  (3)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

  (4)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属于非法证据。经审查确认为非法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虚假诉讼的举证与防范

  对于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经查明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作出处理。同时为了防止虚假诉讼,各地均可以确立一定的审查原则与程序,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只有在借贷纠纷中正确处理好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才能保证案件能公平公正的被顺利裁决,才能维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P2P网络借贷诉讼中应该怎样举证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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