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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 是否有探视权利

2018-04-28 浏览:
导读: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2018年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 是否有探视权利?

  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2018年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 是否有探视权利?跟随律师一起查看该咨询了解法律详情。

  【案例简介】

  她现单位的同事小张和前夫小林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林仔归男方小林负责抚养,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小张享有探视权和具体的探视时间。现在小张想重新约定探视权和具体探视时间,但是小林一直拒绝谈这个问题,而且还拒绝小张对林仔的探视。因为小林是律师,小张想咨询其可否起诉争取探视权,起诉后有可能胜诉吗?

  【争论焦点】

  其实,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的攀升,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的人还是不少的。下面,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和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什么是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时间该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可以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小张的咨询事项中,虽然双方协议离婚时对探视权并未进行约定,但在小张提出要看望孩子林仔时,小林依法是应该予以协助,将林仔交给小张的。现在如果经协商后,小林依然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小张实现探望权,那么小张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的,且一定会胜诉。

  判决后不让探视会被列为“失信人”么

  同事咨询时也转达了小张新的顾虑:如果判决小张享有探视权后,小林依然拒不协助探视的,怎么办?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能将小林申请列为“老赖”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除了金钱给付义务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小张享有探视权,且规定了具体探视权的内容,虽然不存在金钱支付的具体行为,但只要这些行为法院判决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在探视权纠纷中,直接抚养人不让间接抚养人探视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如果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特别注意要点

  但是,因为探视权是难以救济的权利,只能细化规定。因此在协商过程中或准备起诉时,应在协商协议中或起诉过程中对具体探视内容进行细化约定或提出主张,以详尽的规则来保障,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探视,什么情况下不能探视,什么情况下探视的时候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实践中探视权的诉讼很难打,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探视权仅规定了“每周看一次”,那么可能发生探视人周一来,对方却让周二再来,周二到了又说周五再说吧,周五来又告知周日再来,探视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得以履行及救济。如果协议中仅写每个月探望两次,并让当事人协商探望的规则,那么很难实践和执行,尤其是考虑到当事人已经离婚,离婚之后很难保持良好的关系。因此关于探视权,不论是签订协议时或提出诉讼请求时一定要写的特别细,人民法院判决时也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裁判内容。

  探视权能否被剥夺

  探视权是可以被剥夺的,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律师提醒】

  孩子是双方的,男女双方虽然离婚了,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不具体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且男女离婚后,不能以孩子作为逼迫对方就范、妥协的筹码,一方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对方的探视,另一方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毕竟在离婚这件事上,孩子已经受到了伤害,不要因为探视权或抚养费的问题再给孩子增添新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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