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之日一般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但是,实践中对当事人虽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然而却进行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行为,也可认为合同已经生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能否续期取决于承包土地的期限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土地承包年限。
只要是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但这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