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1、申请提前清算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按现行审批权限,于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证书录入程序中增加企业解散的变更信息。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
3、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4、清算结束后,企业将(资料二)所列材料报原清算审批机关。
5、审批机关审核后,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程序中完成录入和上报,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二份,加盖审批机关公章,一份交企业用于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份存档备查。
6、企业到期清算,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程序规定中第4和5款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强制清算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2、虽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强制清算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交清算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