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
2009年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
2010年5月21日上午文强案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以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遽尔财产来源不明、强奸等罪判处文强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