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台湾无业男青年经不住月薪数十万元的“暴利”诱惑,在台湾接受诈骗团伙金融业务及反侦查培训后,持150张银行卡分别流窜至内地九城市疯狂取款、转账近680万元,犯罪数额创温州地区同类案件新高。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受台湾电信诈骗团伙雇佣,接受其培训和分工,负责转移该诈骗团伙在中国大陆地区诈骗所得钱款。同年4月14日,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从台湾省进入福建省厦门市,并领取150张作案银行卡。之后,该诈骗团伙陆续将诈骗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798430元汇入三被告人掌握的作案银行卡账户。同年4月16日至5月18日间,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根据事先分工,先后窜至福建省厦门、石狮、德辉、泉州、宁德、蕉城、福鼎、浙江省瑞安、温州市鹿城区等地利用银行卡实施分账、转账、提现、汇总、存款或直接上缴现金等行为,将其中6752430元人民币的资金转移到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
同年5月19日,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在温州市黎明西路民丰超市招待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汇入三被告人作案银行卡账户的诈骗所得款项46000元尚未转移。案发后,公安机关时冻结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4133286元,另有人民币300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黄玲。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按照事先分工提取并转移所骗取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咨延、郑伊焌、周晋甫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虽分工有所不同,但行为积极、作用大,均系主犯。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涉案大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在案,均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