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红河“贩毒法官”一审获死刑

律师事务所 2011-09-09    人已阅读
导读:备受关注的云南省个旧市马志保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罪名一案,8月30日至31日在云南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个旧市马志保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罪名一案,8月30日至31日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长达220页,共计117600多字。被告人马志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1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志保团伙中的主要成员车建彬曾任石屏县人民法院法官,在该案一审中也被判处死刑。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1年被告人马志保为争夺矿源,从邀约他人在个旧殴打左明浩起,开始纠集或伙同他人,在个旧地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扩大个人的犯罪影响。后马志保通过发工资、给提成、股份、高额奖励和出场费等方法,进一步纠集、拉拢大量“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赵永桓、陈勒斗、车建彬、唐恒云等人为骨干成员,组织结构清晰、内部分工明确,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此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马志保于2007年9月注册成立“个旧市宝源经贸有限公司”,并以此为掩护,以其经营的采矿点为依托,长期在红河州个旧市、石屏县、建水县、元阳县等矿产资源集中区域,通过提供地下保护收取保护费、强行入股、霸占矿山、非法买卖矿源等方法,聚敛了巨额资产。


  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马志保一方面通过安排出逃资金、线路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作案后潜逃,另一方面通过指使王清明等人收买个旧市公安局民警韩志远、袁生为其提供非法庇护。2009年12月11日聚众斗殴伤害万祥红案件发生后,马志保多次找到罗林(时任个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已另案处理)打探案情,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马志保在潜逃过程中,还指使薛勇通过兰敏、孙建琼、马继明、马福保等人转移涉案赃款。


  法院认为,多年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倒卖矿山、敲诈勒索、霸占他人矿源、收取地下保护费,强行入股、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聚敛大量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他们无视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多人伤亡;聚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人重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利用其犯罪影响,强行介入他人纠纷,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剥夺公权力,提供黑保护,强行收取保护费;公然藐视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谋取暴利,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藏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妨害司法;采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在红河州部分矿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被告人马志保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被告人车建彬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唐恒云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余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并被处以金额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处各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宣判后,马志保、车建彬、唐恒云等表示要提起上诉。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