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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身份证2013年将退出历史舞台

律师事务所 2011-12-09    人已阅读
导读:10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新的居民身份证法

 

  10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新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据介绍,居民身份证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为证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需要尽快结束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并用的局面,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中加入指纹信息并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需要完善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了修改。


  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指纹信息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据介绍,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二代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尽快改变一代二代证并用局面


  2004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但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形成了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人数很少。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新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考虑到本次修改在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样,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有的居民身份证有指纹信息,有的没有指纹信息。本法应当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为此,新法增加规定: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证件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为了避免每换一次新证就要修改一次法律,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增加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增加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情形


  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作了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为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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