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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永清诈骗案开庭审理

律师事务所 2012-01-29    人已阅读
导读:以高利息诱使他人到指定银行存款,再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把存款“偷换”出来,被告人熊世勇等人以此偷梁换柱之伎

  以高利息诱使他人到指定银行存款,再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把存款“偷换”出来,被告人熊世勇等人以此偷梁换柱之伎俩,骗取他人数千万元。今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初,被告人熊世勇因其经营的火凤凰公司欠款到期,遂找到被告人彭永清,希望其帮忙融资。二人商定由彭永清安排资金方到指定银行存款,再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把该存款支取出来。之后,彭永清找到重庆海林蔬菜公司的经理夏某某,以高息引诱其到指定银行开户并存款。2010年4月份,海林公司同意存入1000万元。随后,彭永清、彭文钢找到重庆某银行分理处对公帐户柜员被告人彭春,三人利用彭春经办开户的职务便利,通过偷换印鉴片的方式将海林公司存入银行的资金转出供火凤凰公司使用。事后,彭春、彭文刚从中获取好处费。

  2010年初,被告人熊世勇、王勇均因缺资金,分别找到彭永清帮忙联系资金。同年3月,彭永清找到被告人刁丽,共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找客户到银行存款,再买通银行柜员在办理活期存折过程中私自办理客户账户借记卡,并截留该卡、私设密码,控制客户账户,将账户内资金提供给用款人使用,彭永清、刁丽从中获取好处费。同年5月至7月,被告人彭永清、刁丽、余群红等人用该方法将张某某、许某某等7人共计6540万元存款全部转出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对被告人熊世勇、彭永清、彭春、刁丽等人定罪量刑。被告人对部分指控予以否认。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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