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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诈骗获刑6年

律师事务所 2012-07-31    人已阅读
导读:昨天上午,“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因犯诈骗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中国社

      昨天上午,“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因犯诈骗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中国社会调查所”也被法院查明没有在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注册、备案。

  李冬民今年64岁,河北省唐县人。李冬民曾跟媒体介绍说,“中国社会调查所”是独立的社会调查机构,在1985年完成了《北京市副食物价改革方案出台的社会心态调查》,还在1994年做了《中国公众对于美国近期对华行为态度的调查》等。但是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社会调查所”这个机构并没有在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注册、备案。

  2009年5月,经“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同意,卢志科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与中国社会调查所签订了合作协议。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卢志科伙同王志民、李亚男、夏庆国、王刚建、彭晓玉(均已判刑)等人,用北京中研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租用的北京市100053信箱62分箱,以及该中心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主要收款渠道,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相关信息后,又以电话、寄送虚假宣传材料等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

  卢志科等人以“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名义,向被害人介绍“2009年度最具投资价值项目”、“全国国学专家”、“2009年度中国杰出艺术人物”、“感动中国十大骄子”等虚假评选活动,以收取评审费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他们甚至还承诺能帮助他人或企业成为“行业杰出贡献人物”、申请国务院特殊津贴等荣誉,一年中骗取80余人、10余家公司企业496980元。李冬民明知卢志科等人所进行的评选活动是虚假的,仍然提供“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印章和文件供卢志科等人使用,并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了16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冬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将分得的赃款退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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