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退休女教师刘某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最终被判刑入狱。而刘的丈夫蓝某此前对妻子的诈骗行为全不知情,却被受害人连带告上了法庭,要求蓝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轻信陌生人 合伙实施诈骗
2011年3月,在一次和朋友喝茶的过程中,刘某认识了中年女子黄某。黄谎称在柳州卷烟厂工作,凭着对烟厂情况较为熟识,刘某等人都没有怀疑黄的身份。后来,在几次见面聊天的过程中,黄称她可帮介绍别人进烟厂工作,并能获得干部编制,黄邀请刘帮其介绍想进入烟厂工作的朋友认识,并提供“好处费”。
同年6月12日,刘以帮阿莹的女儿介绍进烟厂工作为名,要求阿莹支付工作指标费、活动经费等共6.5万元。出于对刘教师身份的信任,阿莹便筹钱送到刘家里,刘当场写下收条并承诺:“若不办成事,如数退款”。然而,交款后,阿莹一家苦苦等待,一直没收到任何录用通知。发现情况不对后,阿莹便报了警。
以为只属纠纷 被抓才知犯罪
2011年6月26日,刘被警方传唤,原以为自己所做的事只属民事纠纷的她,归案后方知已涉嫌诈骗,于是,当即供述自己收到的钱已交给黄某,她只是得到一点“好处费”。同日,根据刘提供的线索,黄被警方抓获。
经查,自称在烟厂工作的黄,实际上没有任何工作,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帮人介绍工作的方式骗取了多人的钱财。一开始,刘并不知情,后来跟着黄做了几单后,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帮黄并拿“好处费”,直至被抓获。
2012年5月底,经检察机关起诉、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黄某、刘某两人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
诈骗退赔不全 丈夫被人索款
虽然刘某、黄某被判入狱,但除了退赔了1万元外,仍有5.5万元未还给阿莹。阿莹认为,刘的丈夫蓝某应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4月,阿莹将刘、黄以及蓝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其5.5万元。
庭审中,蓝辩称妻子犯罪入狱,自己对此也很无奈,他虽与刘系夫妻关系,但并未参与犯罪,对刘与黄的诈骗犯罪行为也不知情,刘的诈骗所得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与他无关,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他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刘的询问笔录,证明以上所言。
对诈骗不知情 无辜丈夫免责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某、刘某虽然已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收取阿莹的财物金额为6.5万元,已退赔1万元,故刘应将余款5.5万元返还给阿莹;黄与刘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对所骗取财物进行了相应分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黄对于刘的义务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蓝与刘虽系夫妻,但蓝未实施诈骗犯罪,刘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蓝对于刘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于7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由黄某、刘某共同承担阿莹的5.5万元损失,驳回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