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老太为证明自己健在6次赴派出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 2013-09-23    人已阅读
导读:事发井陉县,村民称已经盖章多年,今年突遭“卡壳儿” 村民称,盖章后每月补助才40元,但为盖章就花掉24

    事发井陉县,村民称已经盖章多年,今年突遭“卡壳儿”

    村民称,盖章后每月补助才40元,但为盖章就花掉24元路费

    当事村民质疑派出所做法与落实群众路线不符

    井陉县天长镇核桃园村村民樊捧珍的老伴于2005年去世,为了领到每年480元的遗属补助,她每年需要两次到天长镇派出所户籍室盖章证明她还健在。几年来,樊捧珍自己或其家人拿着村委会的证明信,均能顺利地在派出所办理 下来。但自今年3月份开始,樊捧珍及其家人拿着村委会的证明信连跑了派出所4次都未能盖上章,派出所先后以“不管这个事”、“证明信表述不对”、“领导不在”等原因将她们打发走。

  7月24日,记者与樊捧珍老人的妹妹樊翠珍一道来到天长镇派出所,户籍室以不能盖户籍章只能盖行政章为由,让樊翠珍去找副所长蒋志强,不料蒋又以“本人没来”拒绝盖章。24日下午,记者与樊捧珍、樊翠珍姐妹俩来到天长镇派出所,这是她们为了盖章第6次到派出所了。蒋志强似乎察觉到了记者身份,态度大变,对樊捧珍二人十分客气并顺利为她们盖了公章,所盖的章依然是原来一直给盖的户籍章。

  60老太需要证明自己活着

  从今年3月份开始,井陉县天长镇核桃园村民60岁的樊捧珍便落下了一块心病。因为她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的天长镇派出所盖章证明自己还活着,她领不到老伴生前所在工厂给的每年480元的遗属补助。这480元钱不多,可对于家庭贫困的樊捧珍来说,领不到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一个大活人还要“证明”自己活着,这是怎么回事?

  樊捧珍老人的妹妹樊翠珍告诉记者,樊捧珍的老伴于2005年去世。按照规定,樊捧珍老伴所在的工厂每月会给樊捧珍40元的遗属补助。不过在领取遗属补助时,工厂要求樊捧珍必须开一份盖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信,证明她还活着。“考虑到我大姐年岁大,身体不好,厂子每年分两次给,需要开两次证明。”樊翠珍说,姐姐樊捧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开证明信领取补助的事大部分都是由她跑办,樊捧珍只是偶尔自己去办理一次。

  樊翠珍称,按照以往的惯例,每次她都是先到核桃园村委会,开一份证明樊捧珍还健在的证明信,盖上村委会的公章。然后再拿着这张证明信和她与姐姐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天长镇派出所户籍室写上“情况属实”,再盖上派出所的公章。这样,证明姐姐活着的证明信就办成了。但自今年3月份起,她们跑了天长镇派出所4次,都没能在村委会的证明信上盖上派出所的章,也就是说姐姐没法“证明”自己活着了。

  跑了派出所4次未能盖上章

  樊翠珍说,今年3月20日上午,她拿着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信来到天长镇派出所户籍室盖章,不料卡了壳。“一个女的(工作人员)说,(派出所)不管这个事,让到镇政府去问问。”樊翠珍说,她只好跑到了天长镇政府。

  樊翠珍说,到了镇政府,一名负责人告诉她,户籍方面的事情应该属于派出所管,不属于镇政府管。

  当日下午,樊翠珍说,她第二次来到天长镇派出所户籍室,该室的工作人员依然以“不管这个事”为由拒绝盖章。当时,樊翠珍问以前一直能盖,为什么现在不能盖。派出所户籍室工作人员回答她“那是以前。”

  转眼过了3月份。到了4月份,有些不甘心的樊翠珍第三次来到天长镇派出所并找到了副所长蒋志强,希望能顺利盖章。

  当时蒋志强副所长看了樊翠珍拿来的证明信,告诉她可以盖章,但证明信里“说的话不对”,需要重开。

  这样一来,第三次又白跑了。

  后来,因为家里有两个亲戚结婚,一直到7月10日,樊翠珍第四次来到了天长镇派出所。

  这次,樊翠珍拿了在村委会重新开出的证明信,还特地带上了姐姐樊捧珍。“我也想让派出所见见,姐姐这个人的确活着。”不过让姐妹俩失望的是,户籍科工作人员以蒋志强副所长不在为由,再次拒绝了盖章要求。“老百姓办个事为什么这么难?”

  跑了4次也没盖成章,7月24日樊翠珍对记者说,天长镇派出所距离核桃园村有30里的路程,她的身子骨其实也不好,来回折腾实在吃不消。而且,每次往返一次,一个人就要花费6块钱车费。自3月份以来,为了盖这个章,她已经花费了24元的路费,而每月姐姐的遗属补才40元,她感觉很是心疼。樊捧珍也说,她怎么也搞不明白一个公章为什么这么难盖,证明自己活着咋这么难。

第五次:必须本人来,否则不能办

  24日11时30分许,记者陪同樊翠珍来到了天长镇派出所,算上以前的四次,这已经是她为盖章第五次来了。此时,派出所临街的户籍室已经锁了门。

  记者和樊翠珍进入天长镇派出所院内,紧挨院大门的接警室、调解室里空无一人。记者和樊翠珍继续向里走,看到在一个貌似食堂的房间里,一些人正在打饭。

  看到记者和樊翠珍,一名女工作人员问:“干什么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