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违反代言合同造成公司损失,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豪)将范冰冰及演艺公司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涛)诉至朝阳法院,并索赔91万元。26日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范冰冰的经纪公司认为是照明电器公司违约在先,并当庭提出反诉。
26日上午9时,钜豪代理律师告席上,因说不好普通话,该律师一字一句读起诉书。对面被告席上,范冰冰的律师代其到庭应诉。
钜豪诉称,2009年6月,范冰冰的经纪公司与其签署了一份关于范冰冰的代言合同,代言费22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范冰冰为该公司灯具、浴霸等产品担任形象代言,期限为24个月。
据合同,范冰冰应为原告参与一次产品影视广告拍摄、一次平面广告拍摄及出席4次产品宣传活动,且影视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
然而,范冰冰将拍摄时间拖至2010年1月9日,配音更是拖延到了2010年的1月17日,延后长达半年,且4次宣传活动都没参加,使公司损失91万元,故向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索赔91万余元。
对此,范冰冰律师辩称,范冰冰不是该案的主体,原告要求范冰冰和美涛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演艺经纪圈有自己的行规,一般是让某一个人为代表进行签字,这仅表示艺人对合同的内容是知悉的,而不是说艺人就代表这个合同的主体。”
范冰冰的经纪公司当庭提出反诉,称范冰冰确实拍摄了广告视频,其实是钜豪有违约行为,“双方约定范冰冰的代言合同到期后,原告应撤回印有范冰冰肖像的广告及产品”,而原告并没有履行,故因违约应赔偿220万元。
该案仍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