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环保部原处长受审

律师事务所 2013-11-13    人已阅读
导读:昨天,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李学智被控受贿

   昨天,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李学智被控受贿231万余元,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3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检方随后提出抗诉,认为李学智受贿金额就是231万余元,李学智则上诉称自己无罪。昨天在质证时,李学智拍椅子斥责出庭的证人昧着良心一派胡言。

  指控称,李学智利用其环境督查检查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月间,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三星手机5部;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伙同其妹夫刘某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6万余元;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价值1.2万余元。

  此外,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还在对刘某考察调动的工作过程中,先后从刘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18.6万元。以上指控受贿金额共计231万余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对检方指控提到的190万元、5部三星手机及2万元未予认定,认为李学智收受的款物为30余万元,鉴于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抗诉,认为李学智的受贿金额共计231万余元,建议二中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李学智则上诉,要求法院宣告自己无罪。

  据悉,在一审开庭时,李学智曾因过于激动当庭晕倒,法官为此叫来了急救车。昨天,李学智也很激动,甚至痛哭,在质证时曾拍椅子斥责证人昧着良心一派胡言。他强烈要求举报他的同事出庭对质,并为此和法官申请一定要再开庭,不能直接宣判。

  昨天,庭审进行到下午4时45分许休庭,案件还在审理中。

  庭审聚焦·190余万是受贿还是借款

  董事长出庭称遭索贿

  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智收受的最大一笔款物,来自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的190万元及三星手机5部。因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检方昨天让宋某出庭作证。

  宋某说,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进入新亚纸业检查,称企业环保偷排全国罕见,企业当天停产。宋某说,他的企业没有偷排,感觉被敲诈,想找李学智说明情况。李学智要求他单独去宾馆见面,他理解对方“想搞见不得人的交易”。

  1月18日,他先拿10万元去找李学智,但李学智说得拿三五百万。他随后又送去30万元和5部三星手机,但李学智说已经和大领导汇报,让再拿300万元给领导,“他说少一分就整死新亚”。他们为此开过董事会,认为这钱得给,因为企业有近30亿的资产,“拿300万与30亿赌不划算”。

  宋某说,2011年1月23日,他带着150万元现金来京想与李学智说的大领导见面,但最终没能见到大领导,只见到一个像“小混混”的男子,“李学智说是领导的司机,但我看不像”,宋某说,他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企业不再污染环境,150万现金被李学智拿走。宋某说,整个过程他有上当的感觉。

  被告人坚称属借款

  李学智则认为宋某一派胡言,他当庭说了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李学智说,他检查后发现新亚纸业存在污染很严重、危险废物与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方面的问题。他否认找宋某要钱,称宋某曾一直追着要见他,让他高抬贵手,而他一直说自己已经将核查结果告诉上级领导,无法帮忙。

  李学智说,宋某一直主动给他送钱,前期的40万元他要退还,对方就说委托他帮忙给孩子办理北京户口。对于宋某带到北京的150万元,李学智说,当时宋某哭喊着要寻死、跳楼,“我想他来找我,要是死在北京,我也脱不了干系”。对于宋某嘴里说的“大领导司机”,李学智说是他的“前妹夫”刘某,带去只是做见证人。最终他不情愿地同意将钱借给刘某,由他做担保人。

  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新亚纸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并罚款10万元。李学智随后被调查。检方称,李学智知道自己被调查后,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刘某退钱。

  李学智辩称,193万元就是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检方则认为,借款书是李学智提供的,且无法提供原件,只有复写本,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宋某昨天也说,他从没有见过借款书,更没有在上面签字。虽然上面的签字笔迹像他的,但应该是复印上去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无法确定190万元及5部手机的款项性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检方昨天抗诉认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学智事后退钱是为掩盖犯罪,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