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发表连载文章,记述、点评自己审理的一起案件,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银华成了被告。被点评案件的辩护律师王兴,分别起诉吕银华侵犯名誉权。11月2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12年12月,吕银华担任刘义柏、刘斌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以下简称“刘义柏涉黑案”)的审判长。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磊作为辩护律师参与庭审。
11月19日,张磊在博客上发表《诉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副院长吕银华名誉侵权诉状》称,因吕银华在网络上发布的歪曲言论,他的名誉权遭到严重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吕银华向他公开道歉。同为“刘义柏涉黑案”辩护律师之一的王兴在几个小时前,也在网上发表了对吕银华的民事起诉状。
张磊与王兴的民事诉讼请求,缘于一篇以“脑残审判长”为笔名的连载文章《断狱记》。该连载文章所写内容正是“刘义柏涉黑案”的一审庭审过程。
张磊与王兴断定该文章出于吕银华之手。吕银华受访时也承认的确是他所写。
王兴在诉状中指出,“在其《断狱记》第十九篇《拒绝裁定的审判长》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污蔑诽谤。”
其原文如下:“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己不如高谔。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
王兴认为,这严重损害了他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张磊认为,吕银华将案件被告人家属向律师支付的委托代理费指称为“不干净的银子”,对他本人及其委托人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
吕银华并不同意王兴和张磊的说法,他认为:“我的文字肯定是客观事实。”但当被问及“不干净的银子”是否有出处时,吕银华以“诉讼策略”为由表示不宜告知。
《双峰记》是张磊以“青石律师”为网名,在庭审期间对“刘义柏涉黑案”一审进行整理记录的连载博文。
吕银华透露,“我就是想把事实真相写出来。他们这一帮律师,每到一个地方就喜欢闹法庭,写一个某某记,然后就歪曲事实,讽刺抹黑法官和法院”。
《断狱记》对“刘义柏涉黑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相关评点,对法官以及多位辩护律师做了诸多描写。
“不管如何,作为审判人员,在法庭以外的但又可以识别其审判员身份的公共场合,一则不宜批评律师的执业行为,尤其是用诛心手法,二则不宜言语轻佻,插科打诨。”一位网友如此评论。
“刘义柏涉黑案”二审还在进行当中,那么,法官能不能公开评论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
吕银华认为,法官也有言论自由,“只要写的是事实,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法官有法官的职业规范,律师有律师的职业规范,律师也有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义务”。
张磊则表示,律师和法官因地位不一样、职责不一样,所导致的言论的标准也不一样,“因为法官是有权力决定案件性质的,是一个手握公权力的职位,而律师没有这个权力,所以律师的言论对案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
王兴认为,作为一名法官,玩弄一些文字上的小聪明,冷嘲热讽,拘泥于律师挣不挣钱,未免格调太低。
“我第一次看到《断狱记》,也感觉特别遗憾”,张磊表示,法官以如此轻佻的笔调描写自己审理的案件,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吕银华则对文风之说不以为然,他表示,虽然身为法官,但发表文章只是业余兴趣,“嬉笑怒骂皆文章,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风格,这和法院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法官在审案子的时候一定要严肃,但是这是工作之外的事情”。
王兴和张磊均向笔者透露,11月19日,其民事诉状与证据材料等已经发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起诉吕银华,王兴认为,真正的目的在于“想谈一谈法官言论的界限,法官应不应该说话”,或者,“对律师的言论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标准”。
而问及对此次起诉的看法,吕银华则表示,“无非是想提高他们的名气,纯属炒作”,并表示,不需要对开庭做任何准备,“他们败诉是没有悬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