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伟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同案被告人冯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万元、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同案被告人易杏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冯伟林、冯霞、易杏玲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伟林自2000年以来,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兼任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绿化、用电工程和服务区经营权等项目招投标、湖南省高管局办公楼工程发包、设备采购、资产收购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直接或伙同冯冠乔(另案处理)、冯霞、易杏玲共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380.9091万元(实得3405.9091万元,未遂975万元)。被告人冯霞伙同冯伟林受贿800万元人民币(实得100万元,未遂700万元)。被告人易杏玲伙同冯伟林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58.9623万元。被告人冯霞利用冯伟林的影响力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6.15万元。被告人易杏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冯秀兰”股票账户,多次累计买进赛迪传媒股票600.828万元人民币,累计卖出392.566万元人民币,其间账面收益31.508万元人民币。另外,易杏玲还将上述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明示他人在敏感期内进行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共计49万余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伟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冯伟林归案后有多个重大立功表现,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霞伙同冯伟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系从犯,并有受贿自首情节,且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可予从轻处罚,并应与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杏玲伙同冯伟林受贿,数额巨大,系从犯,并有受贿自首情节,且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可予减轻处罚,并应与其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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