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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原公安副局长胡本通受贿420余万获刑13年

律师事务所 2014-07-19    人已阅读
导读: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1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港币5万元。玉溪市公安局原副局
    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1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港币5万元。玉溪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胡本通受贿案,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后有了最终结果。胡本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胡本通一审被判无期 不服上诉

  两年前,玉溪市民政局原局长李宏受贿案,曾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然而,省纪委在办理这起受贿案的时候,同时发现了玉溪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陈俊、及玉溪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胡本通涉嫌犯罪的线索。省纪委将陈俊、胡本通受贿线索移交省检察院立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去年年初,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查明陈俊在担任玉溪市信访局副局长、局长,玉溪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3.5万元;胡本通在担任玉溪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21.2327万元,港币5万元。

  怒江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陈俊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胡本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胡本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

  二审认定胡本通15起受贿事实

  近日,云南省高院审理后认定,胡本通自2000年6月起担任玉溪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等人在承揽工程、受让项目股权、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某某等15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21.2327万元,港币5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2008年至2009年期间,胡本通与陈俊商定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在承建玉溪市看守所周转房、玉溪市大车检测站、玉溪市看守所扩建工程事项上谋取利益。2008年12月份,胡本通收受杨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并与陈俊约定均分该款项。

  2008年8、9月份,胡本通与陈俊商定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受委托的招投标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张某某在承揽玉溪市公安局民警培训学校回填土工程事项上谋取利益。2009年春节前,胡本通与陈俊二人安排刘某某在玉溪市聂耳公园附近收受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2011年5、6月份,为掩饰犯罪事实,陈俊、胡本通安排刘某某在玉溪市聂耳公园将收受的10万元退还给张某某。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胡本通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承揽玉溪市警犬基地、玉溪市看守所、玉溪市民警培训学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1年期间,胡本通在昆明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中,胡本通除了收受现金人民币,还收受港币和房产。2008年至2009年,一个陈姓商人承揽玉溪市民警培训学校建设工程事宜得到胡本通的帮助,不仅先后四次给胡本通送上人民币27万元,还出资117.7327万元为胡本通购买位于昆明石林县的别墅一栋。

  法院判令继续追缴涉案赃款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了胡本通持有的银行账户,并追缴通过刘某某收受的贿赂款13万元。据侦查机关统计,案发后赃款、赃物追缴、退还的款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4.280956万元、港币0.4万元,其中包括扣押在案购买时价值人民币117.7327万元的房产一栋、胡本通退还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本案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96.951744万元,港币4.6万元。

  省高院审理认为,胡本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胡本通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态度,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当。近日,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本通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本案扣押在案赃款被依法没收。对于胡本通犯罪所得,又没有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96.951744万元,及港币4.6万元,法院判令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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