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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监管互联网盒子引质疑

律师事务所 2014-07-29    人已阅读
导读:【产业公司】广电总局监管“盒子”引发业界两点质疑7月17日,由于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
【产业·公司】广电总局监管“盒子”引发业界两点质疑

7月17日,由于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监管令的影响,乐视盒子的制造商乐视网(300104.SZ)股票遭到重创,甚至一度跌停。当日夜间,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称,乐视网正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并没有被封杀。

不少民众将此事与不久前广电总局禁播美剧的事件联系起来,不禁对广电总局提出疑问,“广电总局怎么什么都能管?”而质疑集中在两点:一是广电总局对“盒子”的监管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目前中央号召简政放权,广电总局此举是否积极响应了此号召?

质疑一:

181号文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据悉,广电总局此次严格监管的全部依据来自俗称的“181号文”,即指广电总局在2011年10月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有网友认为,181号文属于部门规章,因此181号文只有在广电部门的法定权限内才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副教授王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情况下,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主要是依靠编制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来确定,没有关于其职权的基本法律。

因此,关于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实际是由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称“广电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

关于181号文,王旭认为该文件甚至称不上规章,“从法律上说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叫行政规定,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在文件中对公民设定权利或义务。当然,广电总局是可以发布行政规定的,但只能是对上位法的具体执行,而不能设定许可或设定许可的相关条件。”据此,王旭认为,此次广电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多只是一种政策发布和制定。

质疑二:

广电总局的审批项目到底有多少?

据了解,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晒”出权力清单,其中,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行政许可类48项,非行政许可类5项。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有30项,行政许可类27项,非行政许可类3项。

根据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国务院取消20项、下放7项广电总局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中,取消的共计7项,下放的有4项。

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广电总局实际在广播影视方面取消了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了 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和“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下放了1项行政审批项目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这意味着相比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广电总局还有部分审批项目并未取消。然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登录广电总局官网后发现,信息公开栏目挂出的“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此前公报尚未显示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并不在列。这些审批项目目前取消或下放的进展又如何?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拨通了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询问,对方拒绝作出答复,并表示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政府网以及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上查询。

有媒体统计,自2013年开始截至2014年3月,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中,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就达到416项。根据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将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这显然要求包括广电总局在内的多个部门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而广电总局近来出台的种种监管政策,被部分业内人士批评为“不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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