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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安市副市长落马 牵出殡葬行业垄断内幕

律师事务所 2014-08-21    人已阅读
导读:嫌民政局插手殡仪馆管理,在财务上碍手碍脚,他行贿分管的副市长,获得了殡仪馆的独立承包经营权,甩开民政局
    嫌民政局插手殡仪馆管理,在财务上碍手碍脚,他行贿分管的副市长,获得了殡仪馆的独立承包经营权,甩开民政局,随心所欲开展业务推销,获取利润。

  见民间私人殡葬营运车队抢走了殡葬业务,他又行贿副市长,使多个部门发起了整顿民间殡葬队的行动,为他扫除竞争对手。

  随着原南安市副市长兼政法委副书记姚某某的落马,原南安市殡仪服务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的行贿丑闻也随之暴露。近日,安溪法院一审判处谢某某犯行贿罪,因谢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被法院免除了刑事处罚。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已于上周正式生效。已公开的判决书,还原了谢某某通过行贿运作殡仪馆牟利的内幕。

  【案情】
  行贿分管副市长 垄断南安殡葬业

  2011年至2012年间,南安政府部门一批官员落马,其中,原南安市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姚某某的落马,还牵出南安殡葬行业的内幕。

  殡仪馆经营者谢某某很快被反贪部门盯上。2012年3月23日,根据异地审判原则,谢某某被泉州市检察院反贪部门和安溪检方带回安溪讯问。

  谢某某今年54岁,晋江人,系原南安市殡仪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安溪法院审理查明,谢某某在租赁经营南安市殡仪馆期间,为取得殡仪馆的独立承包经营权,及获得关照和支持,达到垄断南安市殡葬服务、逃避收税等目的,于2008年、2009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向时任南安市副市长兼政法委副书记姚某某贿送共计8 万元。

  据了解,姚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泉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安溪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鉴于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免除处罚。

   【背景】
  殡仪服务市场化 民政局参与分成

  2000年年初,南安市的殡葬服务改革走向市场化。颇具生意头脑的谢某某,瞅准了这块蛋糕。经南安市政府同意,谢某某组建了南安市殡仪服务公司,与民政局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

  这份协议约定,南安市民政局将300亩土地租赁给南安市殡仪服务公司,其余资产由谢某某投资建设,双方合资经营。赚取的利润,民政局分39%,谢某某分 61%,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殡仪馆所有财产收归国有,双方经协商后可再续约。根据约定,民政局派出一名会计,到殡仪馆对殡仪馆的账目进行监督。

  但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据曾在南安市民政局任职的干部透露,因殡仪馆时常不服监管,还存在价格较高、账目不清、不如实上报利润等问题,民政部门曾多次与谢某某产生矛盾。

  也正是这样的矛盾,让谢某某产生了独立承包经营,垄断南安殡葬行业的念头。

  【内幕】
  独立经营殡仪馆 高收费项目牟利

  2008年春节的前一天,谢某某走进姚某某的办公室,贿送3万元。谢某某此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给姚某某拜年,二是向他介绍前几年的经营管理中,与民政局因为账目上有争议,想要改变经营方式,希望他能协调。后来,姚某某经一番运作,让谢某某如愿以偿。

  谢某某交代,独自承包经营可以减少民政局对殡仪馆财务的监管。殡仪馆在业务上,可以宽松一点,随心所欲开展业务推销。特别是一些收费高的自选服务项目,收费高的业务增长了,利润就多。

  另外,谢某某说,民政局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在经营、销售、服务过程中不需要所有的业务流程都受监管。比如,原来殡仪馆火化每具尸体,销售的每项殡葬用品、每项服务等,都要开具正式发票,而承包经营后,火化尸体时,丧主没有讨要正式发票,或者不要票据的话,就没有开正式发票,就可以少交一些税收,等于多赚钱了。

  为垄断市场行贿 让部门打击对手

  2009年上半年,南安市一些私人运输公司,暗地里私自开展殡葬业务,由于费用相对较低,对南安市殡仪馆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见利润蛋糕被切割,谢某某坐不住了。当年春节的前一天,谢某某再次走进姚某某办公室,贿送5万元,请求其出面解决私人殡葬业务。

  后来,姚某某要求南安市民政局协同交通局、交警、乡镇殡改办等部门联动,严禁私人营运车队开展殡葬业务,并对违反者严肃查处。南安市民政局曾专门下发了《关于下属社会非法殡仪车辆专项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就这样,私人车队殡葬业务很快消失,谢某某由此垄断了南安的殡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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