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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减刑假释案全程公开 让有权有钱者占不到便宜

律师事务所 2014-11-10    人已阅读
导读:原广东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虚假立功获取减刑后逃往海外,今年初,当媒体曝出这一消息后,减刑假释一时间成为公众
   原广东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虚假立功获取减刑后逃往海外,今年初,当媒体曝出这一消息后,减刑假释一时间成为公众的焦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今年来,广东已就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规范化进行了深入探索,不仅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程公开,而且严格特殊案件审查,在全国首创裁前报告制度,对原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大金融犯罪罪犯,对原处级以下干部但涉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减刑假释均要进行裁前报告,杜绝有权、有钱、有名的人在减刑假释中“占便宜”。

  粤实质性审理减刑假释案

  张海案被踢爆后,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当天下午,广东高院紧急叫停“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意见》规定“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于次日将《意见》转发至各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广东高院本次共叫停全省各中院正在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共有135件。同时,广东高院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该院审理的罪犯黄少雄(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主席)、李忠(涉黑犯罪)、韦家扬(涉金融诈骗犯罪)等多起减刑案件,因“执行刑期未满3年”而被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按照2月28日广东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办案人员要坚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审理,彻底改变原来简单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改造成绩兑现罪犯减刑幅度的办案方式,防止罪犯靠投机改造和不法手段获取减刑、假释机会,杜绝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现象发生,提高案件裁判质量。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当时表示,要强化减刑、假释工作的审判地位和职能,切实改变法院的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只是执行机关“橡皮图章”的状况,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坚持案件的实质性审理。

  5月15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努力构建全程同步监督体系,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着。

  减刑假释案一律上网公开

  “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公开已经成为广东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常态,而“三个一律”也成为了工作“铁律”。

  省高院审监二庭副庭长江洪涛表示,减刑假释案件首先一律要裁前公示,听取公众声音。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判前,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刑期、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等信息在罪犯服刑公共场所及互联网上公示,收集反馈意见听取公众声音,针对不同意见分别处理,现如今,全省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率达100%。

  减刑假释案的庭审也随之公开,有理讲在法庭。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目前广东法院“三类”罪犯开庭达100%,法律规定六种应开庭审理情形的罪犯开庭率达100%,另除外国国籍罪犯外,广东高院和东莞、惠州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实现100%开庭审理,全省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率达到96%以上。法院通过开庭,围绕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主观悔罪”及“客观表现”焦点进行审理,并逐案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主动接受同步法律监督。

  为打破高墙内庭审的神秘感,广东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还创新方式向社会公开。广东法院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家属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广州、东莞、江门等中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自觉接受群众对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东莞、广州中院人民陪审员案件参审率超过50%。佛山、惠州、江门等中院进行了庭审微博直播。广州、深圳、东莞等中院开通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公众可随时到法院旁听,广州中院还准备将视频开庭纳入该院的“庭审直播”平台,将减假案件庭审过程在网上同步直播。揭阳中院甚至直接在监狱接见大厅实时播放庭审视频,前来会见服刑人员的家属可以同步观看。

  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样要接受公众监督,为消除质疑,自今年6月始,广东法院将公众最关注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判结果100%网上公示。广东高院第一批733件案件裁判结果于5月份公示,第二批677件案件裁判结果也将于近期审结后及时公示。据透露,待信息平台技术改造升级后,广东减刑假释全部生效裁判文书都将在网上公开。

  首创裁前报告制审特殊案

  公开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其中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制度的全方位保障,有钱、有权、有社会名望的人还有可能钻空子。

  备受公众关注的张海案就是很好的例证。2007年2月,佛山中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9月12日,广东高院根据佛山市看守所出具证据(现已查明为虚假)认定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改判张海有期徒刑十年。终审判决生效后,张海先后在佛山监狱、番禺监狱、武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3日,韶关中院认定张海在佛山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贩毒线索属立功,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发明汽车前后双视镜获得专利证书(系他人发明),被武江监狱记重大立功奖励一次,韶关中院据此为其减去余刑二年一个月二十八天,张海于2011年1月26日被释放。经复查,以上两次减刑均系张海亲属造假向监所干警及韶关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丁某某行贿所致。

  如何堵塞“张海减刑造假案”等案件中的漏洞?广东法院对特殊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全国首创减刑假释案件裁前报告制度。江洪涛解释说,广东法院要求对原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大金融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裁前报告,而对原处级以下干部但涉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同样要进行裁前报告,“就是要管住、管好有权、有钱、有名的人的案子,让这些人无法在减刑假释案中占到便宜,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与此同时,广东法院还建立了裁后报备制度。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高级法院今年共审查报告、报备案件434件,其中392件减刑案件,42件假释案件,对其中209件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报告后案件裁定结果均已报广东高院备案审查。

  对话
  省高院副院长王勇:
  减刑假释公开规范
  能给服刑罪犯信心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广东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公开、透明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勇:司法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贝卡利亚说过,不公开则无救济。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都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材料,法官通过书面审查来确定罪犯的“悔改表现”。由于监狱是封闭场所,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封闭性、单线性的特点,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广东法院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程公开,包括裁前公示、结果公示、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等几个方面,互联网公示、微博直播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努力实现阳光减刑、假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目前,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率100%,“三类”案件开庭率100%;假释案件开庭率超过96%,除外国籍外,省法院、广州中院、惠州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已经实现100%开庭。


  记者:《决定》还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您认为,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原则?


  王勇: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努力从“以刑罚执行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从对案件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性审理,树立减刑、假释案件的“精细化审理”理念。


  例如东莞中院推行的一案一阅卷笔录、强化庭审功能、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统一司法尺度,建立定期排查主动纠错制度等做法,让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逐步向“精细化”迈进。


  记者:广东在押犯数量大,最近又发生了北江监狱犯人越狱事件,如此严格规范的减刑假释审理会不会导致监狱压力更大?

  王勇: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分析解决。一方面应当严格依法减刑假释。法院减刑假释越是公开、规范越是能给服刑罪犯信心,向他们传递只要安心改造,认真悔罪,就能争取减刑或假释和家人团聚、回归社会的观念。另一方面广东法院正在积极扩大假释的适用,缓解监狱压力。广东在押犯数量大,但随着社区矫正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已经具备了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因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宜假释的,应优先适用假释;对生效判决认定的过失罪犯、中止罪犯、胁从罪犯及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刑罚等主观犯罪恶性较轻的罪犯,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我们希望,通过扩大假释的适用,一方面减轻监狱的押犯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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