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14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3·29”持枪抢劫运钞车案,被告人栾某和贩卖枪支给栾某的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并表示后悔,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栾某产生持枪抢劫银行现钞之念。为获取枪支,栾某利用手机QQ与非法持有仿制手枪的被告人黄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进行枪支交易。3月14日,栾某乘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县,以1.4万元从黄某手中购得仿制手枪一支、改制的7.62毫米口径子弹31发、猎枪子弹2发及子弹底火、子弹壳等物若干。
2014年3月29日7时50分许,栾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新华大街支行进入“自助银行”内,伺机抢劫该行运钞车。当日8时许,运钞车按时押送现钞至该行门前。当解款员焦志佳、押款员张启德持装有现钞的钱袋和枪支离开运钞车步入该行正门时,栾某用装有汽油的塑料袋掷中张启德面部,开枪击中焦志佳右腿部,当场劫取焦所持钱袋。
为携款脱身,栾某开枪向与其对峙的张启德射击,但因枪弹故障击发未果。继而,栾某立即将钱袋拖至路边的摩托车旁,欲驾车载赃逃离。当其向摩托车上搬运钱袋时,被运钞车内的押款员沈忠强开枪击中腹部倒地,后被处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栾某劫取的钱袋内装有现钞人民币1770650.07元、港币4544.30元、美元13038元、日元51400元、欧元2020元。
公诉人提出,案发地正值闹市中心,被告人公然开枪打伤运钞解款员,当场劫取巨额现钞,若非再次开枪发生故障,解款员和路边群众伤亡将不可避免。案发时,钱袋已经脱离了解款员的控制范围。若非劫取的钱袋过重搬运不便,解款员乘机开枪将其打伤,被劫现钞很难失而复得。
被告人栾某持枪抢劫金融机构,劫取了巨额的现钞,并持枪射击致1人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既遂,且具有持枪抢劫、抢劫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巨大三个法定加重情节,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栾某、黄某均表示认罪。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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