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简单说就是合同期满后,如果企业用原合同条件或者更优厚的条件要求与你续签合同而你拒绝,就没有补偿金;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和你续约或者续约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就要给你补偿金。
注意,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不是从头补到尾,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开始补到合同到期。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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