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相继报道了“江西乐平赵家山煤矿尘肺病矿工赔偿金缩水 法院拒受理案件”一事。2月8日,乐平方面就此事作出回应:日前,乐平法院已通知矿工及其律师于2月9日上午9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乐平市煤监局也已责令赵家山煤矿立即停产整顿,重新组织职工按照要求进行体检,未达要求,不得复产。
据了解,赵家山煤矿属乐平市地方国有煤矿,始建于1988年1月,1989年经工商局核准依法登记注册,1992年投产。因生产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严重亏损而停产,于1996年倒闭。后来煤矿改变经营模式,引进民间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煤矿恢复生产,期间承包人发生多次变。
据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段飞云介绍,赵家山煤矿承包人用工多数是煤矿周边的农民。2011年,36位农民工在新的承包人要求下,体检查出患有尘肺病。为此,他们到乐平市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仲裁时,被诉人赵家山煤矿和承包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了异议。承包人遂向乐平市法院提出了起诉状,要求通过法院决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工伤人员一方也以工伤赔付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乐平法院对此事的回应称,他们收到双方诉讼材料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14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的规定,法院立案之前,建议先由乐平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与此同时,36名工伤人员多次到乐平市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政府协调解决赔偿问题。2012年9月12日,景德镇市信访局、乐平市政府协调多个政府部门以及赵家山煤矿代表和工伤人员代表召开座谈会。这次座谈会后,乐平市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并会同有关镇村干部同工伤人员见面,做好协议赔偿工作。同时,煤行办负责人说服原承包人苏文棉借款180万元(现金)兑现赔付。
2012年9月21日,签订协议赔偿和兑现赔偿款工作在乐平市浯口镇政府进行。当时受赔付35人(有1人已经在2011年1月与矿方签定协议领取赔付款)中,有28人现场签定赔付协议书,领取赔付款。 此后,又有6人先后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到所在乡镇签订了赔付协议,领取了赔偿金。
回应称:乐平市信访局一直参与了这起事件的调解。该局局长李晓秋表示,在为矿工协调解决赔偿问题的同时,乐平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矿工的治疗和生活十分关心。赵家山煤矿尘肺病矿工被安排到乐平矿务局医院免费治疗,有并发症的到市人民医院看病,提供绿色通道进行免费治疗。29户符合条件的矿工家庭享受了低保待遇。每年年末,乡镇都安排走访慰问。
直到2014年9月24日,矿工卢申泉及其律师以工伤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向乐平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赔付协议。法院告知其须按规定补正诉状并提供所必需的相应证据。
对于媒体质疑的法院为什么拒绝受理此案,乐平法院立案庭庭长查卫华回应称:“先前经乐平市政府调处,双方已先后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工伤人员已领取赔偿款,属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不具备申请执行仲裁的条件。至于要求撤销工伤赔付协议,我院从未拒绝立案,只要提交了符合起诉的相应证据材料,我们都会依法受理,法院的大门是敞开的。”
2015年1月26日,33名矿工向乐平法院提交了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2月6日下午3时许,乐平法院通知矿工及其律师于2月9日上午9时到法院办理立案相关手续。2月8日晚,工伤人员之一卢申泉向人民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了法院的通知。
同时记者了解到,1月22日,根据《职业卫生防治法》有关规定,乐平市煤监局已经向赵家山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执法文书,责令该矿重新组织职工按照要求进行体检,未达要求,不得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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