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王某向公司递交请假条后外出,公司认为他未按QQ群公布的请假制度办手续,遂以其无故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过,王某表示,他不会上网,对QQ群的通知并不知情。王某与公司就此产生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该公司违约。
2012年8月16日,王某写假条向公司请假,跨度为当月16日至31日。8月21日,公司在内部QQ群中公布了请假制度,并在群中告知王某应在24日前,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以履行批准程序,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
据查,王某既未加入、也不知道这一QQ群,对公司更新请假制度等相关内容不知情。
王某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将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并非该QQ群成员,且年近六旬,不会使用QQ群符合常理,认定被告未将其请假管理制度告知原告。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247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已向员工履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在此案中,公司收取原告请假条后,才在内部QQ群公示公司请假制度,但王某并非该QQ群成员,无法得知公司的公示内容。故法院认定公司未提前履行其告知义务,其单方解约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市五中院法官表示,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语音及信息证据,在认证过程中存在较大难点和局限性。
“难点和局限性首先表现在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QQ、微信等社交工具大多呈现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特点,且涉及多方账号,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法官说,另外就是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QQ、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在未经勘验、保全或公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往往存在局限性。在即时通信工具中,手机短信相对靠谱,因为移动后台会存储,事后如果对方不认,可通过后台调取信息记录作为证据。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