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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父子俩恶意串通转移房产 最终被罚5000元

律师事务所 2015-04-19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知道错了,我们会把房子卖了,然后把欠别人的钱还了”。近日,老徐父子俩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法官面
  “我们知道错了,我们会把房子卖了,然后把欠别人的钱还了”。近日,老徐父子俩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法官面前写下了悔过书,被罚款5000元,接受着一次深刻的诚信教育。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13年三月份说起。

  小徐和小林是同窗好友,两年前,小徐想承包镇海庄市某工程,但自己手头上钱又不够,便向小林借了50万元钱,并承诺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但在借款到期后,小徐并没有按时还款给小林,忽然人间蒸发了。

  2014年4月,小林向镇海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依法判决小徐向小林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小徐依旧未露面,同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到自己的父亲老徐名下。

  因小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小徐并没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意发现小徐两个月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给他人,而该房产买受人实际为小徐的父亲老徐,且该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执行局法官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小林,小林认为小徐和其父亲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要求镇海法院确认了父子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老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执行局法官找到老徐,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我会尽快找到我的儿子,让他把欠款还给小林。”老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找到小徐后,父子二人来到镇海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写了悔过书并自愿交纳了5000罚款。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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