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然而,合肥涡阳李氏骨科的医生李今朝在病人刘业清出现不适反应最终死亡后,竟做出了抛尸灭迹的行为。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医师埋尸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面对检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李今朝当庭否认,声称刘业清出现症状后,他全力救人,但“我不是神仙,回天乏术”。对于埋尸行为,李今朝表示了道歉。
案发
推断病人死亡后抛尸
起诉书还原了案发前后过程。2014年3月16日,51岁的刘业清到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东至路交口的“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李今朝诊断刘业清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对其进行治疗。
同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刘业清到诊所复诊,李今朝违反“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使用规定,在诊所无菌室内采用肌肉注射方法向刘业清颈部大椎穴附近注射10毫升“脉络宁注射液”,致刘业清发生呕吐等药物反应。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业清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后离开无菌室并将门锁上。
中午12时许,李今朝支走放射科医生后将刘业清尸体从无菌室转移至放射科储藏室内。下午5时许,李今朝驾车外出寻找抛尸地点。当晚11时许,李今朝驾车将刘业清尸体运送至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一工地,用泥土掩埋。
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今朝抓获归案。次日,经其指认,公安机关找到了刘业清尸体。
庭辩
是故意杀人?还是回天乏术?
在检方看来,李今朝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检方称,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明知其诊所不具备急救条件,在医疗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他人生命于危险境地,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案发后,李今朝又隐藏并抛弃尸体,毁灭相关罪证,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李今朝关上了无菌室的大门,他可能没想到,这是关上了一个患者可能生还的希望。根据李今朝的描述,当刘业清被注射了脉络宁注射液后,说了声“我难受”,然后就失去了知觉。之后,李今朝对刘业清进行了心肺复苏按摩和人工呼吸,并往刘的口中塞入速效救心丸,因为刘已经无法吞咽了,没吞进去。
李今朝说,他“回天乏术”,凭借“四十年的临床经验”,确信刘业清已经死亡,当时心里只剩下害怕,“不敢报案,不想让别人知道,怕影响诊所的声誉和我的名誉,就想起了抛尸。”
李今朝的中医诊所里没有按规定配备氧气袋、人工呼吸器等任何急诊设备,严重违反了卫生部颁布的诊所的基本标准。
检方说,刘业清出现异常情况后,李今朝在没有能力进行更多救治的情况下,仅以刘业清没有吞咽动作等表象就简单判断刘已经死亡,彻底排除了其他一切救治的可能性。本案正是因为李今朝的放弃,导致所有可能性的全部丧失。
原告代理律师王亚林说,尽管李今朝的诊所缺乏基本的急诊设备,即便如此,仍然有极大可能救治死者。事实上,在李今朝的诊所附近,就有安医附院和省立医院等多家大医院。
是猝死?还是药物不良反应致死?
刘业清是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死亡,还是猝死?因为李今朝的抛尸行为,这个谜已经无法查明。
李今朝推测,刘业清的死可能是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导致的猝死,或者是突发性的心肌梗塞。检方认为,李今朝的说法没有根据,事实上,刘业清此前身体健康。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刘业清尸体因高度腐败、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检方认为,李今朝从违规用药到不全力救治患者,已经属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案发所用药物治疗是否合规?
案发时,李今朝使用的脉络宁注射液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成为庭审激辩的焦点。
检方称,根据药品使用说明书,该药品应使用静脉滴注的方式注入患者体内。然而,李今朝却采用了说明书上所没有的肌肉注射的方式,选择在危险性较大的大椎穴附近的部位进行注射,最终导致了刘的死亡。
李今朝认为,使用脉络宁用于治疗颈椎病不是他的独创,而且,刘业清在此之前,已经接受了两次脉络宁注射液的治疗,并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
索赔
受害人家属索赔 202万余元
法庭上,因为李今朝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引起受害人家属四度情绪激动并指责对方,导致庭审一度中断。刘业清的爱人杨德芬等亲属当庭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在诉状中,杨德芬等人要求,从严追究李今朝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杨德芬等人提出了202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其中有8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因案情复杂,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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