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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工命丧派出所案民警否认违法 称行为不文明

律师事务所 2015-05-19    人已阅读
导读:2014年12月13日,事发现场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疑似用脚踩着女农民工周秀云的头发。 《新闻1+1》2015年5月18日

女民工命丧派出所案民警否认违法 称行为不文明

2014年12月13日,事发现场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疑似用脚踩着女农民工周秀云的头发。

  《新闻1+1》2015年5月18日完成台本

  --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节目导视)

  解说:半年前,他还是一个基层派出所民警,今天,被告席上,他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起诉?

  (现场同期)公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说: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真相浮出。

  公诉人:你是否有意识到自己某些行为有不当或者不合适的地方。

  解说:《新闻1+1》今日关注: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评论员 白岩松: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目前资讯爆炸的时代里头,一条新闻刚刚发生之后,不管它占据了多少媒体的头条,当时有多轰动,但是一段时间过去之后,可能就总会有新的新闻去覆盖了它。不久,人们就会觉得那条新闻放佛像历史一样久远,为什么要说这件事呢?因为在去年12月13日的时候,在太原有一个女的农民工叫周秀云,在与警察发生冲突的过程之中不幸死亡。在几天之后,围绕这个事件有一张照片,就是一个民警踩着她头发的这张照片在网络上迅速地发酵,然后媒体是非常非常去关注,无数个头条等等。但是一段时间过后,我们毕竟在这个时间之后经历了元旦,又经历了春节,又经历了春天,一直到现在的夏天。但是今天有一件事情,再次勾起了人们对这条放佛都快遗忘了的新闻的记忆,因为今天在太原,这个案件开始庭审了,人们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这个警察的前面,原来是滥用职权,现在加了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解说:今天早上8:30,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聚集了不少等候安检进场的旁听人员和大量的媒体,因为即将要展开庭审的,是曾经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今天上午9点钟法院是正式地开庭,当时参与旁听的人员涉及到部分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另外还有媒体记者,大概一共是200多人,基本上呢是把这个法庭基本上是坐满了。

  解说: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工地警情期间,河南籍民工周秀云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事件,也在当时被很多媒体报道成了“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太原检方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之后逮捕。随后,涉案民警郭铁伟、任海波也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今日庭审,公众最关注的,一个是当时的真相,另一个,是公诉方将以什么样的罪名向法庭提起诉讼。

  【现场同期】公诉人 王锦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说:记者注意到,在检方起诉书中,除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文军增加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今天的庭审,除了对被告人王文军进行讯问之外,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的辩护人,也对被告王文军进行了补充发问。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大概是有三点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第一个就是民警在出警和处置警情的过程中,是否合法?第二点就是被告人王文军在扭按受害人周秀云头部的时候,他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了违法。最后一点就是这个民警将被害人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其他工友带回派出所之后的一系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公诉人 江晨:那你为什么要把王友志铐起来,押上警车?

  被告人 王文军:因为他妨碍我执行公务,我要对他进行逮捕强制。

  解说:对于这起案件率先接受讯问的被告人王文军,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备受关注。

  【现场同期】被告人

  王文军:我始终认为我在出警过程中,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地方,也许我在执法过程中,有语言不是很规范,或者行为不很文明,但这些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有时是难免的。

  解说:根据法院公告,该案件的庭审,预计将持续六天。

  白岩松:在关注这个要持续六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当然注意到从滥用职权一直到故意伤害这个罪名的添加,这可能跟一个法医的鉴定结果紧密相关。我们来看,当时是一个第三地来出台的这样一个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我们看,根据对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结合……,最关键的是这两句话,我们可能看不太懂,“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个法医学的鉴定一出来之后,他的故意伤害的罪名也添加进去了,但是对于非常专业性的语言来说,接下来我们要请出专家去帮我们进行专业性的解读,这位专家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您好。

  白岩松:首先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这个法医学鉴定的意见书,您看“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最后又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呼吸衰竭,这个看似非常专业的法医学的术语,是否是老百姓理解的,周秀云的死因跟警察使用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暴力性紧密相关。

  阮齐林:这个死亡,原因的鉴定,只是讲到了她这个是因为暴力,这个暴力看来应该是只来自于外部的暴力,引起的颈椎断裂和呼吸性衰竭死亡,是得出这样的一个判断。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判断之后,那么死因查明了,当时是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是因为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就对死因不能判明,只是一个非正常原因死亡,至于说是外力所致,还是自己本身有病,并不清楚,现在清楚了,是外力所致,所以这种情况之下,随着这个事实了解的深入,他的罪名就发生了变化,由比较保守的,滥用职权的罪名,进一步地发展到比较重大,故意伤害的罪名。

  白岩松:阮教授,有了这个故意伤害的罪名,我们注意到,涉事民警在今天庭审过程中,他只是说我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可能是语言不够规范,行为不够文明,您觉得他说的行为不够文明,和最后这个法医鉴定结果的暴力性是否能够吻合?

  阮齐林:就是说原来是死因不明,现在呢这个死因明白了,是由外力所致,但是还是要注意,就是要考虑,第一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第二点还要考虑他行为本身的方式方法,如果认为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还要考虑他造成这个死亡结果的行为方式,达没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所以现在,就要开始由结果来探究,导致这个结果的行为本身该如何评价的问题。

  白岩松:阮教授,之所以现在在这次庭审当中已经加进来新的罪名,是否意味公诉方手中掌握有相当的证据,不仅仅只是这样一个鉴定的结果?

  阮齐林:这个目前还很难判断,需要经过法庭的庭审调查,对这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地查证,如果查证这个行为方式和故意伤害行为相当的话,当然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明和故意伤害行为不相当,还是执法中间的一个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的话,那可能还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

  白岩松:阮教授,我们看到了在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还有滥用职权罪,其实在量刑的时候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尤其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你看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话,那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我们注意,如果要是滥用职权罪的话,他可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很多人理解,是不是增加了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如果要是落实确凿,证据也相当充分的话,对这个涉事民警的量刑明显就会加重,这是一个唯一的我们看得到的结果吗?

  阮齐林:应该说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评价和处罚是截然不同,也可以说这是天壤之别吧,如果肯定他是一种滥用职权的后果的话,那只是一个认为执法过程中间并没有恶意伤害的行为和性质,执法过程中间的不当行为。但是如果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话,那就认为他的行为方式本身完全超出了一个警察执法的应有的限度,实施对他人的报复加害了,所以这两个评价,性质和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白岩松:前者可能还有执行公务时候的过失,后者带有主观故意?

  阮齐林:对,不光是一个主观故意的问题,还有一个行为的方式、样态,如果行为方式样态,还是属于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那当然顶多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但是如果这个方式、样态远远地逾越了他执法应有的尺度、限度,达到了我们认为是一种和普通人实施的损害他人健康,加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相当的时候,就评价为故意伤害了,那是完全不同。

  白岩松:好,非常感谢阮教授带给我们的解读,其实从今天开始将持续一周这样的庭审,恐怕一个关键点也是围绕涉事民警自己会去说我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我可能是语言不规范,行为不够文明,但是公诉一方已经加进了故意伤害这样的一个罪名,让我们去等待最后法律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是12月13日发生的这件事,到20日的时候,那张照片引爆了网络这样的一个发酵,在最初的应对过程中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解说:5个月前,发生在2014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的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曾引发了舆论一系列的反应。

  解说:2014年12月20日,随着这张照片和相关描述性文字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说是一片愤怒。 而除了求真相、希望有关部门尽速调查的声音外,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舆论有了各种结论。

  山西省政府通报显示:2014年12月13日下午四点多,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几名工友购物返回“龙瑞苑”工地,想走近路到生活区。但工地保安以他们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保安报警。现场视频显示,5点05分,4名民警赶到现场。

  【同期】

  李康:我看你态度不好。

  民警:态度好啥呢?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呢。

  李康:我哪里犯法了?我没有动手,我哪里犯法了?

  民警:谁打你了?你说谁打了。

  保安小马:这两个。

  民警:他俩,还有谁?欠收拾,说啥呢?把身份证拿出来。

  解说:监控画面显示,一名民警挥手扫中了王奎林的面部,而当李康要被带到警车时,周秀云又冲上前去抓住李康,不让民警将他带人。

  目击者:他(王友志)上车以后,周秀云就坐到警车开门的底板上,就是阻挠不让警察走。民警过去让她下车,她一直不下车,最后民警拽了一下她的胳膊。

  解说:视频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一名民警,撕打对方,另一名民警王文军赶来,与周秀云撕扯在一起,并持续了很长时间。警方执法视频片断,只记录了后面的部分情景。

  【同期】

  警察王文军:谁把民警挠得?放手,放开,放开。

  工友:快看,民警打人啦,民警打人了。

  王文军:把执法仪始终打开,所有的人录上,过程全录上。民警打人啦,你们怎么打民警呢。

  解说:监控视频显示,在6分多钟时间里,民警王文军和周秀云二人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之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

  【同期】

  民警:放(手)不放?

  周秀云:不松,就是不松。

  工友:民警打人啦。

  解说:从下午5点19分,天还亮着,到5点41分,天黑路灯已亮起,长达23分钟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此后周秀云被抬上警车,还与丈夫王友志有过一句含混不清的对话。

  【同期】

  王友志:上来,上来,咱跟他不说那些。

  解说:根据当地通报,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等人遭到民警殴打。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电话。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立案,直到12月20日,周秀云的外甥晋新峰把相关视频发到网络上,舆论广泛关注后,当地警方才开始发生变化。2014年12月26日晚上8点21分,山西当地官方首次发布通告,将此事定性为“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时,距离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了13天。

  白岩松:其实最开始人们看到的是一个警察踩着女子这样的一个照片,包括这样的标题,“农妇讨薪命丧派出所”,其实指向已经非常明确,后来来证明这个过程并不跟讨薪有关。等到这个视频又有了进一步的够不之后,情况发生了一点变化,周秀云全程监控,农妇打警察,阻执法被打死,非正常死亡,也就是说另一面也被大家看得到了,但是开始的那张照片,以及相关的标题已经一边倒的产生了一种效应了。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的副院长王敬波,王院长你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王敬波:您好。

  白岩松:您怎么看待一开始的这个这个舆情迅速地一边倒,但即便后来出来了一种视频,可能涉及到两方面都会有这样的阻挠执法,或者说是暴力执法这样的过程,但很难再起到最初的那种舆论的一边倒的影响的作用了,您怎么看待这个发酵的过程?

  王敬波:我想客观原因就在于,虽然相对而言,行政机关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是比较完整的,但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所以需要的时间是比较长。那么案件当事人或者旁观者他先行披露的一些信息,有时候是不完整或者不全面的。但是在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传播信息,所以这些先行公开的信息就可能会误导公众,甚至产生断章取义的效果。由于先期传播的信息不完整,就会造成公众先入为主。

  主观原因可能就在于人们在没有获知真相的情况下,就倾向于依据自己的理解、判断,甚至好恶来选择信息,在很多公共事件当中,行政机关并不总是有机会澄清事实。

  另外对于后期再公开的信息,人们也不再关注了。所以发生类似的事件之后,行政机关应该迅速地进行调查,并且尽快全面公开信息。

  白岩松:这是不是当然也应该是行政机关值得反省的地方,过去你的流程已经不适合现在自媒体这样一个时代了?

  王敬波:对,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说,信息公开的越及时、越全面,越主动,越延迟、越片面,越被动。

  白岩松:您怎么看待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对的不规范的地方?

  王敬波:应该说这个案件当中既有暴力执法问题,也有抗法行为,那么这个案件当中,首先应该说警察是执法的模范了,他应该执法是规范的,但是这个案件当中,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警察在执法当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首先语言上,出警之初就用了犯罪嫌疑人“欠收拾”这种粗暴的说法,实际上是容易激化矛盾的。

  另外在涉案处治的过程当中,因为这个案子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的案子,但是当时带人的时候,只把单方带走,所以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执法不公的这种情况。

  那么另外将人带回派出所以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周秀云身体的状况,导致延迟送医。

  对其他人采取暴力违法行为,那就不仅仅是违法,已经构成犯罪了。

  白岩松:好,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发生在太原的这件事情,后来对太原的警方又产生了如何的震动。

  解说:今年新年第一天,太原市公安局做的头一件事,就是在全市公安机关,部署“正风肃纪、规范执法”大整顿。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 汪凡:排查一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今后谁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掉谁的帽子,就砸掉谁的饭碗。

  解说:为了此次整顿,太原警方出台了《“正风肃纪、规范执法”责任制》,第一条就是,决定把每年12月13日,作为全局的“执法警示日”。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 汪凡:把每年的12月13日作为全局的执法警示日,把12·13等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警示队伍时刻不忘惨痛教训。

  解说:事实上,太原市公安局局长一职,已在三年内四次易人。此前三任局长苏浩、李亚力和柳遂记,分别在2011年11月、2013年2月和2014年8月被免去职务。

  而现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汪凡,是2014年8月24日,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岗位,调任到太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设立执法警示日,更重要的是一个姿态。当然你要是真正要把执法水平提高,减少未来出现这样的问题,或者是杜绝未来出现这样的问题,不是设一个警示日就可以解决问题,它还要通过大量的细致的配套的工作来解决。

  解说:这场大整顿,被媒体称为是太原警方向执法乱象的亮剑。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4月14日的一篇文章介绍:大整顿以来,太原市公安机关排查出“吃空饷”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109人,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27人;通过群众举报和上级转办,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11案23人;对违反内务管理条例和上下班工作纪律的14个单位、30名民警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同时,配套出台“队伍管理责任书”“执法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当然,我们说从观念上不断地去强化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的观念,当然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具体操作中,他能够按照这样的要求能够真正地掌握好时机,操作出来。

  解说:专家认为,“执法警示日”不是只警示一日,而应当警示到每一日。那么,如何在每一天都警示到每一名警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你要提高执法的水平,执法的质量,应该要通过大量的执法,把当前在执法过程中跟老百姓经常发生冲突的,发生矛盾的,这些问题做一个分析,比如说是不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还是说处理方式不够好。实际上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做这样的执法审查,对一线的民警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我觉得这样可能收效更好。

  白岩松:在太原市几任的公安局长都出现了问题之后,刚上任的这个新局长汪凡,可以说也谈不上顺利,一下子就遇到了这件事,然后就得处理。我们看他处理,涉事民警所在的龙城派出所所长,已经行政撤职了,代理教导员也免去行政职务了,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行政也撤职了,还有好多都是相关处理的。

  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敬波院长,王院长,有了这样一个“执法警示日”,同时汪凡局长也说了,拿这件事情当成一个反面典型,您觉得要通过这面镜子照出什么,警察该去约束自己一些什么?

  王敬波:我想所谓的“执法警示日”,它其实只是有宣誓的作用,我们希望天天都是执法警示日,因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在每个执法行为当中都应该有所体现。

  另外,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而导致了妨碍执法等问题,造成我们现在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所以警察的执法能力是亟提升的。应该说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碍执法,那么实践当中对于这个抗法的行为,警察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才能够合理合法地来制止违法行为,也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伤害,这些都是需要在执法能力提升当中亟待加强的。

  白岩松:对,您说的这点非常重要,很难指望你在涉事的时候,对方是文明的,因为当他不文明和有可能抗法的时候,你要怎么办?您的建议是什么?

  王敬波:我想应该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建设,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我们不能全依赖于一线执法人员自己的判断,而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这种规定,比如说现场处治当中,对一些案件调查处理,应该按照哪些具体的程序来进行,那么这些有越细的规范,越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来操作。

  白岩松:好,非常感谢王院长的这样一个建议,其实王院长的意思是,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但是你仅仅指望一个又一个民警去提高自身的素质,用这样的一种行为让自己整个执法都文明是很难的,如果出台了相关的规矩的话,所有的人都一起去把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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