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透露,15日,一男子在该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楼五楼楼试图“跳楼讨说法”的方式施压交通事故处理,被警方成功解救,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李某海(男,52岁,衡水市桃城区人)当天因其父李某振(男,76岁)交通事故致死一案被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叫来进行证据公开,在其未与事故民警、事故对方当事人见面之前,于当日上午8时许,由直属二大队办公楼外南侧消防梯爬至五楼楼顶,以“跳楼讨说法”的方式施压交通事故处理,其间,面对民警的解救其以拿砖头拍头自残的方式进行示威。9时25分其被人民路派出所、消防官兵成功解救。
目前,案件已移交人民路派出所,当事人李某海因其扰乱交警部门办公秩序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党委高度重视,衡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息渤亲赴现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就当事人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随后,息渤支队长还带领相关人员亲自与李某海及亲属交谈,向其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表示同情,并安抚当事人情绪,听取当事人诉求,要求事故处理部门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对李某海之父李某振重大交通事故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当事人李某海及其亲属对交警部门处理意见表示认同。
李某振交通事故案情及处理情况:2015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户某臻(男,28岁,枣强县人)驾驶冀Txxx30号白色轿车沿中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口村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中湖大道的行人李某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振受伤,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直属二大队事故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勘查了事故现场,调查核实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身份,分别抽取了肇事车辆驾驶员及行人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经查,驾驶员户某臻酒精含量为0mg/100ml,行人李某振酒精含量为169.38mg/100ml,并应行人李某振家属的要求,于6月4日委托石家庄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经鉴定,冀Txxx30号小型轿车碰撞速度在59.55km/h左右。随后,6月9日,事故民警将鉴定意见书送达李某振之子李某海,并通知其及肇事车辆驾驶员于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到直属二大队进行证据公开。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按照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月15日上午8时许,李某海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直属二大队院内,因其对石家庄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肇事车辆速度存有异议,为表达个人诉求,其不是以正常途径进行申请重新鉴定,而是以“跳楼讨说法”的方式施压交通事故处理,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扰乱了交警部门办公秩序,受到了行政处罚。
交警部门此间提示,作为公民,在遇到任何问题时,都应该树立法制思维,学会用法律手段、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一时头脑发热,采取不正当的申诉途径,造成维权不成,反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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