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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猎狐”今年已抓获经济嫌犯256名 追赃30余亿

律师事务所 2015-07-07    人已阅读
导读:今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已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56名。随着公安部“猎狐2015”
  今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已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56名。

  随着公安部“猎狐2015”赴境外缉捕工作组将6名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从印度尼西亚押解回国,今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已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56名。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猎狐2015”专项行动办主任刘冬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猎狐2015”是“猎狐2014”的继续,作为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一部分,“猎狐2015”不仅要追逃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党员和国企职务犯罪、涉腐案件犯罪嫌疑人。连续开展的“猎狐行动”,显示了我国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的强烈信心。通过国际紧密合作进行反腐败已是全球共识,“猎狐行动”向贪污腐败分子敲响警钟:海外不是法外之地,不管逃到哪里,最终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劝返抓捕双管齐下

  5月5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警方成功将漂白身份、潜逃境外14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陈某劝返归案,此案涉案金额1.5亿余元,是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以来,海口警方成功劝返的首名境外逃犯,也打响了“猎狐2015”专项行动的第一枪。

  2001年陈某由香港逃往美国。14年中,她不停变换居住地,经常在美国、韩国、新加坡和香港4地间逃窜。办案人员密切关注陈某在国内的亲属动向,逐步掌握陈某的信息。

  “猎狐2015”专项行动开始后,海口警方进一步梳理案情,查清陈某已漂白的身份信息以及其在美国、香港等地的活动情况,加大做其国内关系人的工作力度,最终打消了陈某及其亲属的思想顾虑,陈某表示愿意投案自首。

  劝返是公安机关常用的追逃方式之一,与之相比境外抓捕更显惊心动魄,其中不乏斗智斗勇。

  今年3月,为将潜逃老挝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抓捕归案,公安部派出4人精干团队奔赴老挝。然而,数日的蹲守一无所获,直到此案一名重要关系人被捕。

  消息一出,两名嫌疑人慌了,反复思量后选择自首。让他们幻想破灭的,正是缉捕工作组布下的天罗地网。

  公安部“猎狐2015”专项行动组负责人介绍说,“猎狐”专项行动组经常是回国没几个小时又有新任务,三四天往返半个地球是常事。艰苦行程的背后,是如莱坞大片一般的抓捕过程。

  众多首次引人注目

  今年2月,潜逃意大利10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引渡回国,这是欧洲国家首次批准向中国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3月,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仓库原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在美国被起诉,“猎狐”行动开始后美国首次起诉中国外逃贪官,而且可能将其遣返。

  4月9日,公安部“猎狐”境外工作组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胡某依法引渡回国,是中国警方首次从希腊成功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4月30日,潜逃境外近4年、涉嫌合同诈骗嫌疑人喻某被引渡回国,这是从保加利亚实现成功引渡的第一案……

  众多首次表明,我国与越来越多国家在追逃追赃上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国际司法合作上的共识越来越多,首次过后的合作将步入常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认为,有些国家基于意识形态等原因,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偏见,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目前我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去向国,原因就是这3个国家未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或所订立的引渡条约尚未生效,犯罪分子因此认为这些国家是其“避罪天堂”。

  当前我国海外追逃主要采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方式。其中主要的方式是引渡,难度最大的是劝返。

  在国际法领域浸淫多年的律师毕文胜认为,海外追逃主要存在3个难点:首先,海外追逃的管辖依据是属人管辖,而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也就是说,海外追逃必须由外逃人员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公约及其国内法实施。一些国家对证据要求高,诉讼时间长,造成引渡工作缓慢。其次,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较少,只能采取诸如遣返、异地追诉及劝返等方式代替引渡。再次,外逃人员往往改换身份、隐迹藏踪,增加了海外追逃的难度。

  海外追赃已达30亿

  人回来了钱怎么办?境外追逃、追赃密不可分,相比追逃,追赃更为困难,却往往容易被公众所忽视。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摸清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底数。按照中纪委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追赃达30余亿元。

  要追赃首先要追逃,就必须先进行司法审判。此前,因为我国缺少缺席审判制度,无法对外逃腐败犯罪人进行司法审判,也就无法向国外政府和司法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2014年8月29日,法院缺席审判潜逃新加坡、已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这是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追赃牵扯到国家间的利益,面对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愿意配合返还,毕竟这些腐败资产对当地经济有所“贡献”。

  毕文生说:“目前,海外追赃最大问题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达成赃款分享机制的较少。2013年,我国与加拿大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达成初步意向。与罪犯所在国分享赃款是国际惯例,为了加大海外追赃工作力度,必须与更多国家建立赃款分享机制,形成追赃常态化。”

  陈志军认为,应该从源头上堵住贪官外逃、赃款流出,应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加强反洗钱法相关制度的切实落实,堵塞贪官将腐败所得向境外洗钱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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