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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比例

律师事务所 2015-07-07    人已阅读
导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增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有关事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统筹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记录职工本人工资,作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依据。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发生工(公)伤的原工(公)伤人员可以按粤人社规〔2012〕6号文办理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应从完成工伤保险登记之日起算。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成立之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补缴人员应为该期间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全部职工。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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