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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对员工工伤赔付承担绝对责任

律师事务所 2015-07-10    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2013年7月3日,当地某机械公司聘用王某从事锻压工作,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案例】

2013年7月3日,当地某机械公司聘用王某从事锻压工作,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天,公司向王某发放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指南》,并进行了入职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违反《操作指南》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7月20日,王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工作指南》所规定的操作流程,导致其左手被机器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王某伤愈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先以王某有过错为由拒不赔付。王某万般气愤之下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赔付工伤待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的过错为由拒绝工伤待遇的赔付。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看,除了工伤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工伤赔付承担绝对责任。该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赔付工伤待遇。本案中,王某虽违反公司《操作指南》导致事故发生,但事故的发生并非其故意所致,仍属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以王某存在过错为由拒不赔付工伤待遇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王某的仲裁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提示】

用工实践中,因一些劳动者安全意识不强,未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流程操作机器而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拒赔或少赔法定工伤待遇。还需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如出现强令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或者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为防范工伤风险,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化解劳动用工风险,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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