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办理材料和程序
一、工伤认定(不收费)
1、申请的时间:
用人单位方: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劳动者方: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2、认定的期限: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申请地点和受理机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4、申请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饭卡、工资单、考勤卡、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友证明等; 医疗证明; 其它材料视情况而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或劳动者垫付350元)
1、申请时间:伤情相对稳定后;
2、鉴定期限: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天。不服鉴定结论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赔偿渠道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注意:
以上适用:外地户籍的为上海地区2011年7月1日后认定工伤适用的;本地户籍的为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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