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港局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校车管理基础,针对校车安全工作中“人、校、车、行、证、责”等主要环节,明确了管理要求和责任。
开学前夕,上海市教委要求各区县一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尽快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要制订校车服务 方案,明确校车使用学校、配备数量、运营模式和管理制度。二要责任到人,明确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 人员的审核和日常管理,确保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不带病上路。
根据《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实施校车由区县政府许可的制度,明确了相关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受理流程;明确校车驾驶人年龄在25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必须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经历和良好的行驶记录,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等;
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全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校车必须“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 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等”。
《规定》同时明确,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区县政府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造成学生上下 学困难的,区县政府首先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安排住宿,其次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要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常见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引起事故的重大安 全隐患,了解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区域与行为。学生家长要克服侥幸心理,安全护送孩子上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