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网络食品交易追责机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的地县级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通 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 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来进行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经营者再 进行追偿,而且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消费者承诺的也应当履行承诺。
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于整个第三方平台的责权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也是有效的约束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一个法宝。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委托贴牌分装
对于社会关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保健食品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当中有4条内容涉及到保健食品,有一些内容沿袭了目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比如要求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极 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份或者标志性成份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 份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也增加了非常多的规定,比如总体上的规定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的依据。在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方面,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了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但是对成本及 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目录由国家食药监管部门来具体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障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另外,在保健食品的生产方面,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也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的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另外,食品 安全法修订草案当中第68条也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制定。
四、消费者“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在保留原有的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视具体情况可选择损失的3倍赔偿以及给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规定。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张以善表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让消费者能够迅速、及时得到补偿,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经营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此外还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赔偿。
该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曾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但专家认为赔偿力度还不能威慑违法犯罪分子。
“重打的同时,还需重赔,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威慑的效果。”食品产业界人士表示,违法成本除了有严厉的刑事处罚外,能够震慑大型强势食品企业的经济赔偿规定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