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次刑法的修正将一些以前没规定为刑事处罚的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列入刑法。幅度之大,都是空前。在进一步打击犯罪和明确刑罚的界限的同时,对普通百姓的学习、生活、工作、表达和社会交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公法介入和管控社会的功能是空前的。刑法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产生了密切和重大影响。现将此次刑法修正案中与百姓生活和工作有关的规定摘选和简评如下: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项规定加大了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惩处力度,提高了犯罪并惩罚完毕后职业准入的门槛。对于社会上众多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医生、专业监督机构和专业人员利用技术、专业技能,提供违法服务的上述人员要特别小心,否则有可能饭碗会终身逝去。
二、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和此次修改都规定了诸多罚金刑。强调犯罪的罚金刑必须落实的态度和措施。罚金终身不得宽宥。对那些隐瞒财产,妄图用刑罚隐瞒或顶替犯罪经济处罚的目的彻底落空。对于经济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犯罪的处罚的全面提升,力度是空前的。
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修正特别强调打击恐怖犯罪。对于涉及异端邪教的图书、音频资料在计算机或网络上下载和保存的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构成犯罪。
四、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从事驾驶车辆和涉及运输的行业和人员,特别是涉及校车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明确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管控范围。因此上述人员及单位必须密切关注和认真学习有关此类行业和职业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变化。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于行贿人员的打击力度,增加了行贿行为的风险、成本和责任。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调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列入严厉打击的范围。
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律师、会计师、医生和有关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在工作或者职业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保管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相关风险和责任。
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刑法的空前管控,老百姓涉及警察询问、调查和管理的机会和空间越来越普遍。遇到警察询问、调查和管理时,应当小心和服从,少说话。以尽早脱身为目的。避免言语冲突和不满的表示。如果此时发生冲突,很难说清和摆脱风险。
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各类印章和证件进行刑法管控,扩大了和明确了居民身份证等为刑法管控的证件。有些人利用假证件,贪图便宜,购买车票和门票的,可以适用刑法处置。
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对目前考试作弊的现象加强了刑法管控,考试作弊不再仅仅属于行政违法和适用行政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将医疗列入刑法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利于遏制和打击医闹和杀医伤医的违法犯罪趋势,但是对什么是“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资助”、“多次”和“积极参加”等情节和行为没有列出具体的标准。
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上述信息是虚假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和没有得知信息是虚假的时候,传播信息的人是可能涉嫌构成明知信息虚假而故意传播,而构成犯罪。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将虚假诉讼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提高警惕。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涉及间谍犯罪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案件,必须服从有关机关的调查和安排,否则涉嫌刑事犯罪。
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有机会接触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单位和人员,要小心和合法使用、保管、买卖和运输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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