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质押设定条件,其风险主要涉及到质押合同、质押证件和质押物产权,也涉及质押品质量、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质 押合同的风险。与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从合同,而贷款合同是主合同,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是,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它的 发生是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基础的。在贷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条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条件并不具备,或者贷款超出了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也可能使得质押合同无效,从而产生了银行贷款风险。
②质押证件的风险。动产和权利质押涉及的 相关证件非常多,某些质押证件或重要的相关要件缺失可能给银行造成质押缺失的风险,也可能使得质押物在处置时难以变现或价值大幅度下跌,从而造成难以覆盖 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比如,银行在进行动产质押时,不但需要出具质押清单,而且需要质检证明、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进口货物还需要报关单等;在进行权利 质押时,不但需要核对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而且还需要相关要件以保障银行的债权偿还。
③质押物产权风险。在贷款质押中,产 权纠纷也同样是最常见的抵押风险之一。比如,在以共有财产进行质押时,可能出现未经过另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全额质押的风险;在以第三方的财产进行质押 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法律手续而擅自质押的,不但质押关系无效,还构成侵权行为;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质押时,须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则 也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须有主管的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等部门的同意质押的法律授权书。
④质押物价值风险。质押物价值风险是指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贷款金额而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借款人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造成质押物价值虚高;二是质押物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的风险,或质押人采取各种手段人为抬高抵押物市场价格而出现的风险。
⑤ 质押物保管风险。根据《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 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此。质押物保管是非常繁琐的工作,需要银行 或相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否则就很容易出现质押物没有登记、没有交换、没有冻结和保管手续丢失等风险。在银行委托第三方对质押物进行监管时,如 果第三方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缺失而出现质押物保管风险,而第三方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也会造成银行贷款质押的风险。
⑥质押物处置风险。如果 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在处置质押物受偿时,会受到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对抵押品价 值的影响,还会由于政府、法院、拍卖行、评估公司、借款人、竞拍者(受让人)等各方潜在的利益纠纷关系,从而影响银行收回债权金额。此外,还可能涉及很多 影响质押物变现的细节问题,这些问题也将妨碍质押物处置和变现,从而产生质押物处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