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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风险

律师事务所 2015-09-17    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风险。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

  法律风险。

  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一旦违反公平原则就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影响利益主体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综上可见,保单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单本身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比较复杂,这一点与其他质押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应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加强贷款调查与审核,完善质权设定程序,针对投保人明确风险防控方法。贷款主体应明确为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根本前提;

  第二,加强银保合作,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

  第三,严格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一是严格客户信用调查程序,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 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因据实分别录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系统;二是严格贷款发放比例控制,严禁超比例违规放贷;

  第四,严格审查质押标的物,确保质押保单真实有效。首先要严格审核保单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质押保单的真实性,如投保人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保单是否在给付期内等等;其次应验证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确保质押保单的投保期以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件。

  第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和业务素质。银保合作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保人(借款人)三方利益,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文。银行 与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精诚合作。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各自员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定期沟通促进双方形成 共识;一方面在制定贷款合同时,合同应充分体现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应以邻为壑,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总之,保单质押贷款是银保合作的产物,也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产品,必须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探讨、研究才能保障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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