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需要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四肢协调配合良好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日益发达、机动车数量成倍增长的今天,更是如此。 饮酒后人的身体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身体中与酒精含量相关的物质达到一定数量会导致注意力的分散、无法集中,身体协调能力下降,超过一定数量,达到醉 酒程度,则会产生神志恍惚、无法控制四肢动作的情况。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什么样的威胁,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本条法律对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分别规定了较为严厉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只要酒后驾车,虽然神志清醒,也要一律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的,除了要约束其至酒醒,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暂扣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如果他在工作时喝酒,如果他喝醉了还驾驶营运机动车辆,本条在第二款规定了较一般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更为严厉的 处罚。因为营运车辆面对的是社会公众,搭乘众多顾客,直接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必须严厉惩处。所以本条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分别规定了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处罚的最高上限:五百元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驾驶 证。
本条在最后一款规定,如果驾驶人在一个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以上的,则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这种多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和取消其五年内的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严厉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说明行为人不是偶犯,而是 屡教不改,只有给予严厉处罚,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在道路上通行的公众的安全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