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今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刘大孬执行死刑。
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大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日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对南刘庄村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的党员的房屋进行拆除,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刘大孬听到此消息后,即于当日早晨驾驶车牌号为豫A6Q195的白色厢式货车,停在本村南十字路口北处的道路东侧,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工作人员劝说刘大孬及其他村民和围观群众离开时,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后左转弯向东开出200多米,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将刘建礼、刘国民、庞会莲等人撞倒,接着,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所在地,因村支书刘书立及时躲闪,撞上停在路边车牌号为豫A2Q733的轿车后,刘大孬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孬以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的危险方法,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虽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否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其主动投案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大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大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刘大孬驾驶机动车辆冲撞人群,致多人死伤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事实与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相同。认为刘大孬采用驾驶机动车向人群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大孬及其家人认同对南刘庄村的拆迁并已领取过渡费,事后对拆迁补助标准、安置地点等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起意报复,在案发当日他人自愿拆除房屋并未涉及其家房屋的情况下,不计后果,驾车反复冲撞人群,致在场群众及维护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大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执行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刘大孬亲属与其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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