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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主要权利

律师事务所 2015-12-16    人已阅读
导读: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故意伤害、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中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根据《兵役法则》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则》的规定服兵役。

机动车驾驶的权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9年12月17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中放宽了对残疾人的驾车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残疾人申请专用驾驶证已正式施行。

1.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2.右下肢残疾的人员;

3.双下肢残疾的人员,

4.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器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5.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疾的人员。

2013年11月8日,中残联称上肢残疾人今后将有望申领驾照,残疾人乘坐飞机的限制人数也可能提升。中残联相关负责人透露,若想进一步扩大允许驾车的残疾人范围,必须要解决辅助装置研发、安全技术保障、驾驶员培训、交通管理等多个问题。中残联正配合公安部等部委,推动实现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权利。

从重打击以暴力、胁迫手段 组织残疾人乞讨等案件

2015年12月3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明确,从重打击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

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3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对其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伤害,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对此,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意见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资金、经费和物资,是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挪用、克扣、截留、侵占上述款物的行为,严重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对此,意见规定,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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