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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案明再审 最高检首次无罪抗诉

律师事务所 2015-12-28    人已阅读
导读:陈满案明日再审 父母劝儿:“当你出了一趟远门”12月25日,德阳绵竹画家陈忆带着爱人,踏上前往海南海口的行
  陈满案明日再审 父母劝儿:“当你出了一趟远门”

  12月25日,德阳绵竹画家陈忆带着爱人,踏上前往海南海口的行程。陈忆不是去晒太阳,而是作为家属代表,去参加弟弟陈满的庭审。在陈忆行李箱里,有一套新衣服:衬衣、西裤和皮鞋。这是陈忆特意给弟弟陈满买的。“这次出庭可以不穿囚服,要他穿得周周正正的出庭。”陈忆说。1992年,23年前的12月25日,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46岁物业管理人员钟作宽遇害。案发后,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随即被羁押。后历经一、二审,1994年11月22日,陈满被判死缓。从1992年到现在,他已经失去自由23年。

  陈满被收监服刑后,他的家属却坚信,他没有杀人,是被冤枉的。于是,陈满父母陈元成、王众一夫妇和家人,开始了“儿子无罪”的申诉路。这一走,就是21年。这对老人的坚持和信念,引来法律界高度关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曾撰写长微博,将陈满案称为“活着的聂树斌案”。

  今年1月2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和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作为陈满案申诉代理人,在海口美兰监狱会见陈满。2月22日,他们向最高检察院递交了陈满冤案申诉状。

  2月16日,易延友教授收到最高检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最高检决定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进行再审。

  12月18日,年过八旬的陈元成老夫妇获悉,当天,浙江省高院向陈满辩护律师出具《出庭通知书》,明确再审开庭时间为12月29日14点,在海口市琼海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生与死

  从“死者”变“杀人凶手”

  12月23日,绵竹市迎祥路北段100号水电新村某居民楼,陈元成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专访。这对夫妇,均已八十高龄,行动不便。

  王众一说,前两年,老伴陈元成得了脑梗,昏迷七天后,现在脑袋不怎么好使了。不过提及小儿子陈满,脑子还转得起来。

  1988年,25岁的陈满在下海潮中辞去公职,与朋友结伴到海南。1992年6月,他开办了“冬雨装修公司”,雇了几名工人,承包工程。陈满整天忙于采购材料、收账、谈项目,对“钱途”充满信心。

  哪知才过半年,一场噩梦袭来。

  1992年12月25日晚7点多,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钟作宽46岁,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现场尸体口袋里,警方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

  起初,警方以为陈满就是死者,随即找到与陈满一起闯荡海南的老乡王洋,王洋随即捎信给陈元成夫妇。收到这一消息,陈元成夫妇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他们一边埋怨儿子不听话,放着“铁饭碗”不要去闯海南,最后命都没了,一方面也准备买火车票,去海南料理儿子后事。

  “死的不是陈满,是物业管理员钟作宽。”两天后,王洋又给陈元成带来了新消息。得知儿子“死而复活”的时候,母亲王众一又大哭了一场。

  可是,当王洋再次在公安局看到陈满时,陈满已从“死者”变成“杀人放火的嫌疑人”。

  原来,在1992年12月27日晚,即案发两天后,因涉嫌杀人放火,在距案发地步行仅几分钟路程的麻将桌旁,陈满被当地警方带走。

  罪或冤

  喊冤21年,双亲已老

  1994年3月23日,陈满杀人放火案在海口一审开庭。陈元成夫妇带着四川律师和在海口找到的曹铮律师赶了过去。

  “爸爸妈妈,我没杀人,我是被冤枉的!”一审开庭当天,陈满的呼喊声,让陈元成、王众一夫妇痛心不已。

  当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以杀人放火罪,一审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一次收到儿子死缓判决书,陈元成老人感觉就是晴天霹雳。

  老人说,那段时间,正在播放电视剧《阳光下的罪恶》,“电视里面断案也要凭指纹、头发丝这些嘛。”

  甚至老人在等待判决书的那段日子里,连衣服都给陈满买好了,觉得可以接他回家了。

  眼泪哭干了,老人决定申诉,为儿子做无罪申诉。

  夫妇两人坚持每个月向有关部门寄出申诉材料。

  时间流逝得太快,陈元成夫妇从中年变成老年,如今已走向暮年。“别人的退休生活是带孙孙,我们就是为儿子喊冤。”

  老人说,虽然身体越来越不好,但他们还是要拼命活下去,申诉到最后一口气,“要等一个结果,等到儿子回来的那一天。”一方面是父母在监狱外的蹒跚奔走,陈满在狱中也一次次申诉着。

  入狱至今20多年,陈满也从狱中寄出了数十封申诉状。他称自己不服判决,坚称“没有作案时间”。

  在一封申诉状中,陈满这样写道:“1992年12月25日晚6点钟左右至8点多钟,我一直在宁屯大厦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的702、703房,有公司的刘俊生、章惠胜等8人证实,公安机关调查了以上8个人,也证实了。我没有作案时间;他们说我杀了人,杀人的刀在哪里?一审未出示,二审未出示。我要求对现场血、指纹进行科学鉴定,好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忆和忘

  “如果出来要忘掉监狱”

  “亲爱的满儿:你好!全家想念你!全家爱你!”

  自儿子陈满入狱以来,陈元成夫妇坚持每个月给陈满写一封信,每封信的开头,都用这样的句子开头。

  王众一说,陈满28岁离开他们去的海南,如今已经52岁了,“在监狱里都呆了23年,对外面这个世界已经完全脱节了,除了有时候看报纸能知道外面的事。”

  在信中,他们勉励陈满要坚强,要爱惜身体,要有信心。

  等待和坚持,总是会有回报的。2015年12月18日,陈满案再审时间和地点确定:12月29日14时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当时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就很高兴了,这是二十多年来最高兴的事情。”王众一说,这么多年的申诉家也穷了,身体也垮了,没有可高兴的事儿,就盼着能够给儿子陈满平反。

  老人又说,过后没两天他们又接到了陈满从监狱打来的电话,说是法官见了他,告诉他出庭的时候穿便装,“他大哥听到这个消息后,赶紧在绵竹街上去给他买了一身,”

  “希望他回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王众一说,他们也要平静对待这个事情,就当儿子出了一趟远门。

  “我们一直给他说,如果今后出来了,要忘掉监狱,若老想着监狱,就还活在里面。”王众一说,我们都要坚强地活下去,忘掉痛苦的事情。

  大哥陈忆:绵竹买好新衣服让弟弟“正装”出庭

  12月25日,陈满大哥陈忆和爱人,从老家绵竹出发,前往海口。12月29日,弟弟陈满的案子将在海口开庭再审,他们代表家属前往旁听出庭。

  陈满入狱,彻底改变这个原本和睦幸福的大家庭。

  陈满家有三兄弟,他是老三。大哥陈忆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曾在一家国营企业做宣传工作,后来国企改制,他和妻子都下岗了。他现在办了一个美术培训班,教几名孩子画画,也做考前培训,赚取收入养家。

  二哥陈抒毕业于重庆师范大学中文系,在南轩中学教高中语文,因为受陈满杀人入狱事件打击,精神身体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不得不内退,现在生活不能自理。

  陈忆说,他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家、年迈的父母,还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二弟。

  记者探访陈元成夫妇前,跟陈忆约时间,他总是说,下午吧,下午吧,上午都要给几个娃娃上课,实在是抽不开身。

  而陈满,在家人眼里也是个老实人。高中毕业,他便参加招干到工商局工作。谁知刚工作两年,就停薪留职下海,去海南闯事业,没想到出了“杀人放火”的案子。

  陈忆说,这个案子把他们家整得太惨了。在陈家,陈元成从一堆老照片里翻出几张当年三兄弟的合照,“三兄弟感情好得很呢。”要是他当年不去海南就好了,就没有这回事了。陈满的家人认为,如果当年陈满老老实实地在当地的事业单位呆着,就不会“冤屈坐牢”。

  “再审时间确定后,律师第一时间就给我打了电话,我们全家人都很高兴很激动,终于盼来了这一天。”陈忆说。

  同时,当听说陈满可穿便装出庭时,陈忆更高兴了。随即,他来到绵竹街上,给陈满买了一身新衣服:衬衣、西裤和皮鞋。“我要让他穿着正装出庭。”陈忆说。

  辩护律师:最高检“无罪抗诉”第一案 体现司法进步

  质证焦点:有无作案时间物证去了哪儿?

  12月27日,作为陈满案委托两位律师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也抵达海南海口市。易延友称,陈满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冤假错案第一案。他认为,最高检的抗诉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治事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多年来,最高检只有在不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的场合,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而陈满案,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抗诉,尚属首次,可以说史无前例。

  1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满案的再审辩护律师王万琼出具了《出庭通知书》,告知了再审开庭时间和地点。

  12月26日,王万琼律师还在整理陈满案的质证意见,她说有一万多字,“焦点还是在作案时间和物证上。”

  据王万琼介绍,早在2014年2月22日,她和易延友教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陈满案再审申诉书”。

  申诉书中说: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宣告陈满无罪。

  王万琼认为,证人证言都显示陈满在案发时间里在装修地点加班和看人打麻将,并且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印证,恰恰证明陈满完全没有作案时间。此外,“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本案本来也可以有证明杀害钟作宽的凶手究竟是谁的证据,那就是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带血衬衫、现场遗留的各种刀具等。遗憾的是,这些证据所依赖的实物均已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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