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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三被告人因滥用职权被判刑

律师事务所 2015-12-30    人已阅读
导读: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三被告人滥用职权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宣判。三名
  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三被告人滥用职权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15日,牌照为“陕B23938”的大客车在非法营运途中,于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返程途中坠崖,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在11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时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的被告人韩小锋带领稽查三中队队员被告人孙小军、张刚,在对该车辆检查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应当予以暂扣而未予暂扣,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营运而未予责令,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对于最终导致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孙小军、张刚亦负有相应责任。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宣判,被告人韩小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孙小军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张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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