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去年3月15日,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从多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那么消费者在感受到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呢?
今年1月8日,新田县叶某拿着一盒酸奶向新田县工商部门投诉称:1月6日,其在该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盒伊利畅轻酸奶,喝了之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包装盒时发现已经过期了,请求工商部门维权。工商执法人员经查证,叶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超市退还了5元购物款,并赔偿消费者300元。同时,该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这一起销售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如何选择正确的方式维权呢。
在确定购买到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或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收集证据也就成了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销售发票是消费维权时最好的证据,因此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要并保存好正式销售发票;同时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最好也能够找齐,这将为消费维权带来便利。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商铺以销售凭证、出货单代替销售发票或收取另外的开票费用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拨打“12315”等方式向工商部门投诉。同时,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根据自己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只有这样,才容易与厂家沟通,以使投诉得到公正、合理、快速地解决。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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