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两个年轻人相识一周后就订了婚,男方为结婚花了20.5万元。两人虽然同居了,女方也怀孕了,但一直都没有领结婚证。后来胎儿不幸流产,双方闹矛盾分了手。男方认为自己受到严重伤害,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过
一直没办结婚证,男方前后花了20多万
阿鑫和玉梅(均为化名)都是河南人,阿鑫1990年生,玉梅1991年生。2014年1月,通过玉梅的舅舅介绍,阿鑫与玉梅认识,一周后,根据当地的风俗,阿鑫和家人一起到玉梅家订婚,阿鑫交给玉梅家人2.7万元。阿鑫说,当天,他还带玉梅外出买了5000元的黄金首饰。
婚事定下来后,两人便来厦务工。去年1月,阿鑫与玉梅决定在厦门举行婚宴,以每桌600元的价格宴请了22桌亲友。阿鑫说,这场婚宴他花了1.32万元。此外,阿鑫还向玉梅转账了16万元。之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去年3月,玉梅怀孕。4个月后,两人闹矛盾,玉梅一气之下搬离了同居住所。没几天,玉梅打电话告诉阿鑫,医生说胎儿存在健康风险。去年8月24日,玉梅因胎儿发育问题回老家住院,5天后,胎儿宣告死亡。从此两人彻底分手了。
争议
他说彩礼一定要退,她说都结婚了无需退
“我们恋爱的时候,我多次要求她一起去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去年8月便和我断绝了联系。”阿鑫说,他找玉梅,为的就是组建一个美好的家庭,没想到家庭没组成,却花光了多年的积蓄并欠下一身债务。玉梅让他的精神和物质都受到严重伤害,所以他要求玉梅退还20.5万元彩礼。
玉梅不认同阿鑫的说法。她称20.5万元并非都是“彩礼”。阿鑫所给的钱一部分是赠与行为,她将这些钱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阿鑫无权要求返还。还有,他们已办了婚宴,同居而且怀孕了,按照老家的风俗就算是结婚了,所以即使有部分金额被认定为彩礼,她也无需返还。
判决
扣除共同生活费用,女方应退13.7万余元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阿鑫为了与玉梅结婚,先后给了玉梅若干订婚定金、结婚彩礼、金饰,均属于按照乡风民俗给付的彩礼,但他们至今没有登记结婚,所以阿鑫要求玉梅返还彩礼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这20.5万元彩礼中,包含了为婚宴支出的1.32万元,这笔钱不属彩礼性质,应当扣除。
至于玉梅所说的2.7万元及16万元是赠与,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阿鑫声称支出5000元的首饰花费,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玉梅承认收到的4000元首饰进行确认。另外,阿鑫与玉梅虽未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共同生活,所以玉梅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怀孕而花费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这部分共计5.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玉梅应返还阿鑫彩礼13.7万余元。
判决后,玉梅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
(编辑:万兔思瑞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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