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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旅客食宿自理:于消费者更不利

律师事务所 2016-07-23    人已阅读
导读:有媒体报道说,交通部于昨日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几乎所有媒体都聚焦于该《规定》有关因非承运人(即
  有媒体报道说,交通部于昨日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几乎所有媒体都聚焦于该《规定》有关因非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因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协助旅客安排食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2014年,民航局曾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公众曾围绕航班延误原因由谁确定、对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延误采取何种补偿等问题发表了大量意见。现在看来,公众因此而发表的意见不仅没有被采纳,相反,新《规定》将消费者置于更加不利的处境。

  新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由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系列责任问题交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按照新的《规定》,当出现上述问题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而其费用由旅客自理。

  问题在于,上述《规定》中相关天气、突发事件,尤其是空中交通管制等导致航班延误的这些看似“不可抗力”的原因,都属于消费者难以获知的信息,也是将消费者置于信息不对称境地的那些信息。以天气为例,即使消费者可获知和核对始发地和降落地的天气情况,也难以了解飞行航线上所有航段的天气情况。再以突发事件为例,以突发事件发布的惯例,消费者也难以根据公布的事件情况估量其对航班产生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至于空中交通管制,则可能是连航空公司都说不清楚的问题。

  以现在民航承运人在遇到相似问题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推测,上述这些对消费者来说完全没有办法凭一己之力去证实或证伪的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无疑将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航班延误所导致的补偿责任的大“筐”,可以把所有消费者不便、不可、不能获知、或相对模糊、有争议的延误原因容纳其中。

  上述《规定》的立制取向,与作为上位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事方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及其法律规定反向而行。依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所采行的严格责任制的立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一般情况下,凡是在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境地时所产生的相应责任,都将有掌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承担。显然,上述《规定》中所谓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都是消费者经由承运人才能获知的信息,而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信息,无力去查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或真实程度。

  本来,在航班延误所导致的责任问题上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采行的严格责任制,可以将航空承运人和航空消费者的利益部分地连结在一起。航空承运人与机场、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以及其他辅助航行的机构,都是不同的运营主体,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航空承运人在就机场服务、空中交通管制问题与相关部门“谈判”时,来自消费者的压力,是其争取利益的重要动力,也是增加自身分量的重要砝码。消费者的压力,是提高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加民航空域以及提高空中交通管制效率的促进力量。

  上述新《规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上的严格责任制反向加之于消费者,其转嫁的相应责任的结果,实际上等于解除了航空运承人航班延误责任,这既极其不利于机场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也极其不利于航班准点率的提高。

(编辑: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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