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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