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同时,该项制度还十分注重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启动认罪从宽协商时必须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此举意在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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