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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律师事务所 2016-11-10    人已阅读
导读:1、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
  1、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

  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孕妈妈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侵害了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权。

  2、不利于维护代孕子女的利益

  代孕孩子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代孕协议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代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或者代孕子女为残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违约为由欲解除合同,都将会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会给予社会增加负担。

  3、容易引发社会纠纷

  在代孕期间代孕妈妈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人工流产,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安排如何处理,代母在怀孕过程中一旦产生意外或代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酬金代孕中的费用在何种情况下才完全给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双方自行决定,便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综上分析,法律应对代孕协议的个人化问题予以规范。

  规范代孕

  2015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目的是为实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应该围绕“全面二孩”展开,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法律实施以后对社会的影响会怎么样,有没有做评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他强调说,“(代孕)究竟是禁止还是要规范?是在这部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提,还是在有关其他法律上提出,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问题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时发现,有些失独家庭希望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她举实例说,一个失独家庭由于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钱,最终只能双方离婚,男方又组建了一个家庭生了一个孩子,留下女方孤独一人,“当时他们特别想政府帮忙。我们去年写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用最便宜的钱帮助失独家庭再生一个子女”。

  孙晓梅建议,代孕问题如果写入法律,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专门法律条款,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法律责任等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表示,美国有26个州允许代孕,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如果法律对“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会继续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许会选择允许代孕的国家,因此,是否从法律层面禁止代孕应该慎重考虑。

  也有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在非法实施代孕,一些中介组织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强调说,目前对于代孕问题只有两个部门规章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条款写入法律很有必要。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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