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钱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只要退还失主,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换成银行卡,性质就大不相同了,可能坐牢。昨悉,捡卡取现1.8万元的农民工刘某,被硚口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是来自河南省淇县的农民工,两年前到武汉地铁工程工地打工。今年4月7日晚,他到工地的公厕方便时,捡到工友的一张工资卡。他知道,很多农民工没有文化,安全意识不强,会忽略修改原始密码。抱着侥幸心理,他当即持卡到最近一家银行ATM机去刷,果然取出了1000元。
由于离工地太近,怕被工友撞见,刘某拿着银行卡跑过几条街,找到另一台ATM机取出卡中的余款。卡中一共1.8万余元,他分10次取出。“不用偷、不用抢,上个厕所捡来这么多钱,真是天上掉馅饼。”第二天,兴奋的刘某用赃款买来一部新手机,余款寄回了老家。
这份意外之财在刘某口袋里还没捂热,警察很快就找上门来,将刘某刑拘。原来,银行卡丢失的第二天,工友发现钱被取走,立即报了警。民警通过技侦手段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没想到,刷了一张捡来的银行卡,事情会这么严重。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都属于“冒用”,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