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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河边戏水溺亡 同伴瞒事实被索赔62万

律师事务所 2017-03-20    人已阅读
导读:三名少年一起在河边戏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两名少年惊慌失措逃离现场。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将另两名
  三名少年一起在河边戏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两名少年惊慌失措逃离现场。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将另两名少年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索赔60多万元。日前,此案开庭审理。

  去年6月17日中午,在湖北省孝感市澴河河边,三个14岁上下的少年易某、刘某和李某在戏水打闹。由于汛期未至,此时的澴河河中心浮起了许多绿岛,河水看起来也非常平静。看似浅而平缓的河面让三个少年放松了警惕,三人慢慢走向河中心。突然,其中一名少年易某脚下一滑,掉到了深水中,不熟水性的他 在水里拼命呼救,而另两名少年刘某和李某由于同样不识水性,一时间惊慌失措,继而逃离现场。

  两天之后,易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易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不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外两名少年李某、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庭审中,警方提供的证据及笔录显示,在易某溺水后,同行的李某和刘某因为害怕,惊慌之下离开了现场,在此后的两天时间里,他们也一直在刻意隐瞒 易某溺水的实情,直到警方介入后,真相才浮出水面。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对于易某的死亡,李某和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李某和刘某均未成年,其父母作为 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易某是此次游泳的提议人,刘某和李某只是被动参与,而且,事发时两名被告人也尽力实施了救助,只是因为能力有限,未能施救成 功。被告代理人还提出,易某父母作为易某的监护人,在事发一天后才开始寻找孩子,未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本案中的主要过错。被告代理人据此认 为,本案中,刘某和李某没有对易某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案情复杂,此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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